如何确定农业行政处罚对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1:26【案情】2000年4月,某市农业执法人员在查看该市供销社部属的某农药代销店时,发现该店存在运营假农药行为。执法人员对负责人林某作了现场询问笔录,并对涉嫌的假农药进行了抽样取证。5月11日,该市农业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对供销社作出没收该批假农药和违法所得756.6元,罚款4922元的处分决议。供销社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市人民政府检查后保持了该处分决议。供销社又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农药代销店现已承揽给林某运营,违法运营农药是其个人行为,供销社不该代其承当职责。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由个人承揽运营,仅仅供销社内部选用的运营方式,企业内部运营方式的变更不直接对外发作法令效力,供销社对某农药代销店运营农药的行为应承当法令职责。据此,法院保持了原处分决议。【分析】本案触及企业实施内部承揽运营时,由谁承当违法职责的问题。行政处分中的职责主体首要是天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1.天然人在我国法令标准中一般称为“公民”。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3.其他安排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安排,也有人将其称为“非法人单位”,首要包含合伙安排、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运营户等。其他安排能否成为职责主体,现在还有争议。由于这些安排的法令职责仍是直接由其成员承当的,仅仅在名义上可由起字号的上述安排作为当事人。 本案中,某市供销社归于法人,虽然该供销社将农药代销店承揽给林某运营,但这仅仅他们之间的内部承揽运营联系,不能对立包含行政机关在内的第三人,在法令上林某的承揽运营行为仍视为市供销社的运营行为,应由市供销社承当法令职责。因而,该市农业局对市供销社进行处分是合法的。当然,市供销社在交纳罚款后,能够依据承揽合同的相关约定向林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