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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财产属于集体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00:47
宗教产业归于团体产业
《宗教事务法令》第十五条规则“宗教活动场所经同意准备并缔造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请求挂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理安排、规章制度缔造等状况进行审阅,对契合条件的予以挂号,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挂号证》。”
第三十条规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运用的土地,合法一切或许运用的房子、构筑物、设备,以及其他合法产业、收益,受法令保护。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侵吞、哄抢、私分、损毁或许不合法查封、扣押、冻住、没收、处置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产业,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运用的文物。”
第三十一条规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一切的房子和运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产、土地处理部分请求挂号,收取一切权、运用权证书;产权改动的,应当及时处理改动手续。土地处理部分在承认和改动宗教团体或许宗教活动场所土地运用权时,应当寻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的定见。”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子、构筑物及其隶属的宗教教职人员日子用房不得转让、典当或许作为什物出资。”
缔造部《关于宗教房产挂号有关产权挂号规则》
“宗教团体的教堂、寺院、庵堂、宫观及其他房子,不管自用、租借(包含由房地产处理部分包〔经〕租)、出借、被占用和按中心、国务院政策规则应交还的均由宗教团体挂号。没有发还产权的暂缓挂号。”
“信徒个人购建的带有家庙性质的小寺庵,首要用于自住和修行,不作为社会宗教活动的,其房子产权仍属个人一切。
这一法令规则对能够挂号为个人产业的宗教场一切清晰限制性规则,即一般状况下不能将宗教产业承认为个人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子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1“寺庙、道观不管当时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子大都是由大众捐赠而缔造。因而除个别确系私家出资建筑或置办的小庙,仍可归私家一切外,其它房子的性质均应属公共产业,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释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一切。僧、尼、道士一般有运用权,但均无权出卖、典当或彼此赠送。任何运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恣意改动其一切权,并应按照中共中心国务院中发[1980]22号及国发[1980]188号文件精力落实政策,产权偿还各宗教团体。”
上述法令有关规则,均承认宗教房产归于社会公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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