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5: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民商事案子规范的告诉
法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履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辅导功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民商事案子规范问题,告诉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民商事案子规范,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认,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兴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所辖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兴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辖区内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青海、宁夏、西藏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三、婚姻、承继、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作争议等案子,以及群体性纠纷案子。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四、对严重疑问、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子,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议由其审理,或许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议由其审理。
五、实施专门统辖的海事海商案子、会集统辖的涉外民商事案子和知识产权案子,按现行规则履行。
六、军事法院统辖军内第一审民商事案子的规范,参照当地同级当地人民法院规范履行。
七、高级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的,能够拟定恰当高于本告诉的规范。关于辖区内贫困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恰当降低规范。
八、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辖区的级别统辖规范应当于2008年3月5现在报我院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作为确认级别统辖的根据。
本告诉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陈述我院。
2008年2月3日
法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履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辅导功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民商事案子规范问题,告诉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民商事案子规范,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认,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兴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所辖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兴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辖区内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青海、宁夏、西藏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可统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三、婚姻、承继、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作争议等案子,以及群体性纠纷案子。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四、对严重疑问、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子,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议由其审理,或许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议由其审理。
五、实施专门统辖的海事海商案子、会集统辖的涉外民商事案子和知识产权案子,按现行规则履行。
六、军事法院统辖军内第一审民商事案子的规范,参照当地同级当地人民法院规范履行。
七、高级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的,能够拟定恰当高于本告诉的规范。关于辖区内贫困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恰当降低规范。
八、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辖区的级别统辖规范应当于2008年3月5现在报我院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作为确认级别统辖的根据。
本告诉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陈述我院。
200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