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增所得额的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3:14汇算清缴是对财税人员才能的大审阅,财税人员需谙熟各种财税法规,并运用之妙,汇算清缴中任何一个细节处理不妥,都会给国家或企业带来危险。关于税务稽察中查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应尤为重视。
一、查增所得额的税务处理
(一)查增应交税所得额能够补偿以前年度亏本
《关于查增应交税所得额补偿以前年度亏本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20号,以下简称《布告》)第一条规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则,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交税状况进行查看时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作亏本、且该亏本归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答应补偿的,应答应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补偿该亏本。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利好音讯。
(二)查增所得额不能够补偿今后年度的亏本
《布告》规则,查增所得额能够补偿以前年度亏本,补偿后仍有所得额的,应按规则核算缴交税收,但不得补偿查看所属年度今后年度的亏本。这契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力。
(三)查补收入能够作为计提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的基数
依据《布告》的精力,依照税法的公正准则,查补收入能够作为计提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的基数。这是立法上的打破。
(四)答应补偿亏本但仍要承受处分
《布告》第一条中规则对查看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应依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则进行处理或处分。这需求企业特别重视。补偿亏本的处分规则,实际上阅历了一个从查补额全额交税,到作为处分依据再到后来分状况进行处分的改动进程,规则逐渐人性化,愈加合理。此次发布的《布告》虽然只清晰了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则进行处理和处分,却没有详细清晰怎么处分,但企业仍要留意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则。需求提示的是,依照“新法优于旧法”准则,国税发[1996]162号和国税函发[1996]653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已全文失效,实务中应该留意应用上的过错。
(五)关于查增应交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9号)中清晰规则:答应补偿以前年度发作的亏本,填写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4“补偿亏本明细表”第2列“盈余或亏本额”对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二、查增所得额的管帐处理
因为以前年度无亏本的企业若存在查增所得,只需调整相关税费及损益即可,相对比较简单。因而,本文首要讨论以前年度存在需求补偿亏本的企业的查增所得管帐处理。
(一)查增所得额能够抵扣以前年度暂时性差异
《企业管帐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以财物负债表债款法核算,企业亏本归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契合条件的状况下,应承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财物。《布告》规则的查增所得额能够补偿以前年度亏本,管帐上应该依照准则的规则,进行相应的递延所得税管帐处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递延所得税财物”。
(二)查增所得额后应逐年调整递延所得税财物余额
查增企业所得税额后,就必定对今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形成影响,因而有必要对今后相关年度的可补偿亏本额予以调整,并从头核算今后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直到没有亏本补偿的年度停止,即答应补偿亏本的最长时限为5年。查增所得额会影响今后各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管帐上应进行相应的所得税管帐处理,调整递延所得税财物的账面价值。
例1:
某税务机关于2011年5月对甲公司2009年度、2010年度的交税状况进行查看。2008年度甲公司亏本600万元,此前年度无亏本。2009年度盈余400万元,已悉数补偿2008年度亏本。2010年度盈余50万元,已悉数补偿2008年度亏本。企业所得税率为25%.企业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发作满足的应交税所得额补偿该可抵扣亏本。为核算便利,本事例不考虑增值税及其附加。
经税务机关查看发现的问题与调整状况如下:
1.2009年计提存货贬价预备50万元,悉数列入财物减值丢失在税前扣除,权益法核算的出资某公司的出资丢失70万元悉数在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以为,存货贬价预备及权益法核算的出资丢失,不契合税法上规则的据实扣除准则,不答应在税前扣除,应调增2009年度应交税所得额120 2.2010年10月企业将一批自产货品用于员工福利,该产品本钱为800万元,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 00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敷衍员工薪酬8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8 000 000
企业未在交税申报表上进行交税调增。
税务机关以为,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和个人消费,财物一切权属已发作改动而不归于内部处置财物,应按规则视同出售承认收入。别的,《企业管帐准则攻略》清晰规则,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钱银性福利发放给员工的,应当依据获益目标,依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财物本钱或当期费用,一起承认敷衍员工薪酬。所以应调增2010年度应交税所得额200(1 000-800)万元。
解析:
1.公司2008年度发作亏本时,该公司判别在未来补偿期间能够取得满足的应交税所得额补偿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而,承认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财物。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财物(6 000 000×25%) 1 5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1 500 000
2.2008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600万元,2009年度企业盈余4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剩下200万元(600-400),2009年企业现已进行了如下所得税管帐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4 000 000×25%) 1 0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财物 1 000 000
注:用2009年400万元盈余补偿2008年的亏本时,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只进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管帐处理。
对甲公司2009年度计提的存货贬价预备及权益法核算的出资丢失120万元,依照《布告》规则查增所得能够补偿以前年度亏本,即能够补偿2008年亏本。至此,2008年没有补偿的亏本为80万元(600-400-12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剩下80万元,调整查增所得额的管帐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 200 000×25%) 3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财物 300 000
3.2010年企业盈余50万元,企业现已进行了如下所得税管帐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500 000×25%) 125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财物125 000
查增的所得额200万元能够补偿2008年没有补偿完的亏本30(80-50)万元。至此,2008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0,递延所得税财物悉数冲完。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 000×25%) 75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财物 75 000
2010年查增的所得税为200万元,补偿2008年亏本后尚余170万元(200-30)。依照《布告》规则,补偿该亏本后仍有余额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25 00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1700000×25%)425 000
延伸剖析:
1.假设2011年该企业亏本150万元,2010年查增的所得额补偿以前年度亏本后尚余170万元,不得补偿2011年的亏本,即查增的所得额不答应向后补偿。
2.假设2010年该公司交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经营收入为1000万元,当年发作广告费20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广告宣传费扣除份额为15%,因而当年广告费已调增应交税所得额50(200-1 000×15%)万元。2011年7月税务机关稽察时发现该企业自产货品用于员工福利,账务上以及交税申报表上都未将自产货品做收入处理,即该企业少计出售收入1 000万元,少计本钱800万,因而该项视同出售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200万元。依照《布告》的精力,该公司查补的收入能够作为计提3项费用的基数,因而该公司2010年计提3项费用基数应该依照2000万元核算,即200万元的广告费均应答应税前扣除。所以,该公司2010年应交税调增150(200-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