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身份的界定及社会保险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7:09【问题】
假如在国外获得永久居留权之前以留学生身份寓居累计超越两年,获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后在该国寓居时刻缺乏两年,是否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晰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履行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9]121号)规则中华裔的界说?
别的,社会保险属劳作保障局处理,但现在由地税局代收。将纳税人身份更改为适用于附加费用扣除的华裔,是否需求社保退保、停保才干进行?
【回答】
一、华裔身份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晰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履行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9]121号)规则,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裔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则〉的告诉》(国侨发[2009]5号)的规则,华裔是指久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详细界定如下:
1.久居是指我国公民已获得住在国长时刻或许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接连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依据上述规则,我国公民获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后在该国寓居时刻缺乏两年,不契合“久居”已获得住在国长时刻或许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接连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不适用华裔适用附加费用扣除规则。
二、华裔社会保险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载、个人权益记载,要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供给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十八条规则,自愿参与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请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
第九十七条规则,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参照本法规则参与社会保险。
依据上述规则,外国人及华裔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可自愿参与我国境内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