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民事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侵占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4:28
【案情】
2013年7月4日晚,冷某从某市一公交站点乘坐出租车赶往火车站,下车时发现自己的手包忘记在出租车上,包内有现金35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发票等物。出租车司机黄某拾得后既未活跃寻觅失主,亦未陈述其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而是据为己有。经公安侦办,黄某承认了这一现实。
【不合】
出租车司机黄某在拾得乘客遗置物后据为己有的行为该怎么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出租车司机黄某获得3500元现金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且是根据乘客冷某的丢失而获得,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契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应按民事案件处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出租车司机黄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冷某忘记在车上的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在客观上并有拒不交还的行为,契合侵占罪特征,应按刑事案件处理。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要判别一个行为是构成民事不当得利仍是刑事侵占罪,可从两方面进行归纳考虑:一是从遗置物是“忘记物”仍是“遗失物”上进行差异。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则, 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或许将别人的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则,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许分开的养殖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开销的费用由失主归还,不然构成不当得利。可见,“忘记物”与“遗失物”的重要差异,“忘记物”是指被害人记住资产的遗置时刻和地址,适用刑法调整;“遗失物”则指被害人不记住资产的遗置时刻和地址,适用民法调整。二是看行为人对遗置物是否负有保管职责。行为人负有保管职责的,则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则处理;不负保管职责的则按《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处理。
结合本案剖析,黄某行为构成侵占罪。冷某下车后立刻发现手包遗置在出租车上,对遗置的时刻、地址都非常清楚,因此遗置的资产属“忘记物”而非“遗失物”;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差错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的规则,可确定出租车司机黄某对冷某忘记在车上的资产负有保管职责,其“将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占为己有的行为,与侵占罪特征相符。
2013年7月4日晚,冷某从某市一公交站点乘坐出租车赶往火车站,下车时发现自己的手包忘记在出租车上,包内有现金35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发票等物。出租车司机黄某拾得后既未活跃寻觅失主,亦未陈述其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而是据为己有。经公安侦办,黄某承认了这一现实。
【不合】
出租车司机黄某在拾得乘客遗置物后据为己有的行为该怎么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出租车司机黄某获得3500元现金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且是根据乘客冷某的丢失而获得,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契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应按民事案件处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出租车司机黄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冷某忘记在车上的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在客观上并有拒不交还的行为,契合侵占罪特征,应按刑事案件处理。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要判别一个行为是构成民事不当得利仍是刑事侵占罪,可从两方面进行归纳考虑:一是从遗置物是“忘记物”仍是“遗失物”上进行差异。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则, 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或许将别人的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则,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许分开的养殖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开销的费用由失主归还,不然构成不当得利。可见,“忘记物”与“遗失物”的重要差异,“忘记物”是指被害人记住资产的遗置时刻和地址,适用刑法调整;“遗失物”则指被害人不记住资产的遗置时刻和地址,适用民法调整。二是看行为人对遗置物是否负有保管职责。行为人负有保管职责的,则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则处理;不负保管职责的则按《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处理。
结合本案剖析,黄某行为构成侵占罪。冷某下车后立刻发现手包遗置在出租车上,对遗置的时刻、地址都非常清楚,因此遗置的资产属“忘记物”而非“遗失物”;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差错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的规则,可确定出租车司机黄某对冷某忘记在车上的资产负有保管职责,其“将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占为己有的行为,与侵占罪特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