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未遂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2:36
现代社会中有许多人运用自己的职位而去向别人索要产业,这样的做法现已触犯了法令,可是索贿未遂的界说在法令中又是怎样定性的呢?今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各位深化介绍索贿相关的法令知识。 一、索贿的概念及特征 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纳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表现形式,以讨取的办法收受别人资产的,依然归于纳贿罪。索贿,是指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自动向别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资产[1]。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许暗示的办法要求贿赂,但未运用挟制钳制的办法;勒索,指运用挟制钳制的办法,明示或许暗示如不送资产其事就不好办或许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资产。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自动性,即行为人是自动地要求别人给予自己资产,而不是被动地等候别人给予资产;二是讨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把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别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给资产;三是买卖性,即索贿者经过挟制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资产,而以自己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许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流,表现为权钱买卖的造意者、提起者。 二、索贿的共犯与身份问题 ㈠国家作业人员一起索贿的确定 国家作业人员因为具有特定的身份,因而在一起索贿的状况下构成纳贿罪的一起施行犯。司法实践中,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多个国家作业人员之间彼此勾通,别离运用各自的职务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一起收受或讨取其资产的,构成纳贿罪的一起施行犯。可是,在一起纳贿中,假如不是一切的国家作业人员都运用了各自职务上的便当,而是有的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有的没有运用,这种状况怎样处理?笔者以为,该国家作业人员尽管没有运用自己职务之便,可是运用了与其彼此勾通,有一起纳贿成心的另一国家作业人员的职务之便,并且客观上与运用职务之便的国家作业人员一起施行了收受或许讨取别人资产的行为,因而依然契合一起施行犯的特征,仍构成纳贿罪的一起施行犯。 ㈡国家作业人员唆使非国家作业人员施行索贿行为的确定 非国家作业人员唆使或协助国家作业人员施行索贿行为简单确定,在这种状况下,国家作业人员构成纳贿罪的施行犯,非国家作业人员则别离构成纳贿罪的唆使犯或协助犯。因为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有身份者施行真实身份犯的唆使犯或协助犯。关于这个问题,应当说在刑法学界现已获得一致,并且也已为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所供认。而国家作业人员唆使非国家作业人员施行索贿行为怎样确定?国家作业人员构成纳贿罪自不待言,非国家作业人员不能独自构成违法,但又需求处分,应怎样适用法条呢?关于这个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五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有身份者唆使无身份者施行因身份而构成的违法,后者已与前者结为一体而获得该种身份,因而可依一起施行犯来处理。据此,国家作业人员唆使非国家作业人员索贿的,两者都应视为纳贿罪的施行犯。第二种观念以为:有身份者是唆使犯,无身份者是施行犯,据此,国家作业人员是纳贿罪的唆使犯,非国家作业人员是纳贿罪的施行犯。第三种观念以为,国家作业人员作为唆使犯,非国家作业人员作为从犯。以为在被唆使者因为唆使犯的唆使而施行违法行为时,从被唆使者的态度看,不是违法的施行,从唆使者自身的态度看应当解释为违法的施行。然后有身份者构成唆使犯,而无身份者则构成协助犯。第四种观念以为,有身份者构成直接施行犯,无身份者构成直接施行犯的协助犯。因为无身份者不具有违法构成要件上所要求的资历,所以即便知情,也不能成为身份犯的施行者,而不过是有身份者成心的东西。有身份者运用这样的东西,建立直接施行犯,无身份者应以为是协助犯。据此,国家作业人员以纳贿罪的直接施行犯论处,非国家作业人员以纳贿罪的直接施行犯的协助犯论处。第五种观念以为,国家作业人员构成纳贿罪的直接施行犯,非国家作业人员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而运用行政手法加以解决。某些非国家作业人员行为确需处分的,可确定为介绍贿赂罪。 三、索贿未遂 在讨取贿赂的状况下是否发作未遂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两种观念:一为否定说,以为讨取贿赂不以收纳贿赂为必要条件,国家作业人员讨取贿赂行为施行结束,便是违法既遂。讨取贿赂为行为犯,不存在未遂。二为肯定说,以为在讨取贿赂的状况下,仍应以是否收纳贿赂作为区别既遂和未遂的规范。因为违法的既遂乃是某一违法完备法令所规则的构成要件,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而使构成要件未能完备的是违法未遂。讨取遭到回绝而未得到贿赂,便是没有完备法令所规则的构成要件,之所以未得到贿赂是因为遭到回绝,这关于违法分子来说是毅力以外的原因。因而,索贿遭到回绝完全契合违法未遂的的特征,应视为未遂。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各位带来的“索贿”相关内容,咱们在履行自己责任时,不应当抱有得利的心理去作业,咱们内心要坚持一份正义感去做任何事。假如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服务,欢迎我们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