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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17:26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削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缔结较长时间限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与本单位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工作人员,有需求抚养的白叟或许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则对用人单位削减人员时优先留用劳作者的景象作了详细而清晰的规则。
《劳作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则,主要是考虑到这一部分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有着较为长时间的劳作联系,或是家庭担负较重,需求给予恰当维护。
依据《劳作法》的规则,用人单位削减人员时,应当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进行,并不得削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患病或许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劳作者有上述情况之所以不能被削减,是因为这四种景象都是劳作法令法规偏重加以维护的。劳作者在法令法规规则的维护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将其削减,不然,将直接构成违法行为,并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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