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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对民事诉讼时效的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1:14
2001年3月,王某因小事与孙某发生争执,遂用带着的菜刀猛砍孙某头部两下,然后逃离现场。孙某的伤情经法医判定为重伤。2001年9月孙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指控,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2002年2月将王某抓获归案。2002年4月检察机关以王某犯成心损伤罪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王某恳求作精力病判定及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2年9月作出终审裁决。2002年11月被害人孙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补偿其经济丢失五万余元及精力抚慰金二万元。
法院在审理进程中,就本案诉讼时效问题存有几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当适用特别(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缺乏两年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受害人孙某在2001年3月被王某刀砍致重伤,诉讼时效应该从此刻开端核算,其在2002年11月提起民事诉讼,明显已超越一年期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能够参照适用刑事追诉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规则了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追查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即追诉时效,而未规则顺便民事诉讼时效,因此有理由以为刑诉法第七十七条不仅仅规则了被害人具有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诉权,并且具有胜诉权,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顺便民事原告人的诉讼恳求,即刑事追诉时效与顺便民事诉讼时效共同。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联络,所以,能够参照刑事追诉时效(十年)的规则,维护被害人孙某的民事权力。
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因犯罪行为而引发的民事案子,依照先刑后民准则,刑事诉讼客观上阻止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可将刑事诉讼进程作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则的其他妨碍,间断民事诉讼时效。不过,刑诉法规则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进程中,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被害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不提起顺便民事诉讼,阐明被害人片面上怠于行使诉权,故只能将公安机关立案起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止这段时刻作为民事诉讼间断的其他妨碍。本案被害人孙某遭到损伤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的六个月,加上提起公诉至提起民事诉讼期间的七个月,亦已超越一年的民事诉讼时效。
第四种定见以为,本案能够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义务而间断。本案被害人孙某于2001年9月向公安机关提出指控可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检察机关于2002年4月提起公诉亦可视为“提起诉讼”,据此,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确定本案未超越诉讼时效。
第五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延伸的规则。笔者赞同这一定见,其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十九条规则,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定宣告曾经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但能够在刑事判定收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定收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子,往往都已超越民事诉讼时效,假如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明显有违上述司法解说的初衷。别的,在刑事诉讼进程中,被害人既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假如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法令维护其民事权益,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维护,则有悖立法旨意。故第一种定见失之偏颇。
二、尽管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案子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联络,可是,追诉时效是国家追查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是司法机关依职权而实行的,而诉讼时效是权力人恳求法院维护民事权益的有效期限,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其出于维护本身民事权益的需求,向对方行使恳求权。因为可见,追诉时效与诉讼时效两者之间的性质天壤之别。其次,刑事案子公安机关尽管在追诉时效内立案侦查,但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这一时刻段内已超越追诉时效的状况并不罕见,而法令答应被害人在法院一审判定宣告前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假如在这一时刻段内被害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管依照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则,仍是参照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则,则均已超越诉讼时效,法院难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第二种定见笔者不敢苟同。
三、诉讼时效间断的事由是法定的,司法解说未将刑事诉讼列入其他妨碍的领域,且诉讼时效间断的事由只能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六个月,它不能解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呈现的权力人无法建议诉权的客观状况。例如本案被害人孙某在一审宣判后至二审作出终审裁判前,依照司法解说规则,既不能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又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显属不行归责于被害人的客观妨碍,但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故第三种定见也拟欠妥。
四、法院规则的诉讼时效间断的事由均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为当事人片面毅力所决议的。本案被害人孙某尽管曾向公安机关提出指控,但指控的意图是恳求司法机关追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而非要求王某实行民事补偿义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则是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国家行为,代表了国家毅力,与当事人提起诉讼具有实质的差异。故第四种定见的立论难以建立。
五、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有特别状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伸诉讼时效期间。延伸的事由是特别状况,其实质是赋予法院自在裁量权,以便更充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是,法院也不能随意地延伸,特别状况应是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妨碍。本案被害人孙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亲近的联络,这一依据刑事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孙某形成物质丢失和精力损伤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具有特别性是清楚明了的。故笔者以为,对这类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定收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子,通过检查,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假如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人不知道司法机关追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一起,自己还具有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或顺便民事诉讼的权力,要求追查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则可将整个刑事诉讼进程作为特别状况,延伸诉讼时效期间;假如司法机关现已奉告其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并记录在案,而其在刑事判定收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则从司法机关奉告之日起至一审判定宣告之日止这段时刻,不能作为诉讼时效延伸的特别状况。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而使其遭受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通过追缴或许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的,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能够受理。依据该司法解说的精力,此类刑事案子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被追缴、退赔的状况能够作为对刑事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考虑,由此可见,此类刑事案子的被害人不是怠于行使民事诉权,而是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的追缴和犯罪分子的退赔,故被害人在通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的状况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理应将整个刑事诉讼进程作为特别状况,对民事诉讼时效的期间予以延伸。结合本案,被害人孙某误以为自己现已向公安机关报刑事案,在刑事诉讼进程中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处理刑事案子的司法机关亦未奉告其具有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权力。故其在刑事判定收效后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虽已超越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但能够适用诉讼时效延伸的规则,将刑事诉讼进程作为特别状况,依法延伸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以实在维护被害人孙某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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