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案例:一宗房产拍卖引起的轩然大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5:24拍卖事例:一宗房产拍卖引起的轩然大波
——拍卖布告、举牌先后、叫价方法的争议
一、胶葛原因
坐落我市的一座物资大楼,因为产权一切人欠债,由债务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胜诉后由法院托付广东某拍卖行对该幢大楼进行拍卖。
物资大楼占地面积四千多平方米,楼高7层,总建筑面积9600多平方米。拍卖时评估价2053万元,拍卖保存价1643万元,该楼前曾2次拍卖,均无人参与竞买而元成交。
2000年5月19日上午10时正,某拍卖行对该幢大楼再行拍卖。参与竞买有2家,别离持10号牌和36号牌,除竞买人外,参与拍卖会还有该幢大楼产权人、债务人、法官。拍卖会按时开端,拍卖师会前宣读了拍卖规矩及注意事项,经过问询,承认在场竞买人没有异议和疑问后,拍卖开端。因为前7项标的均选用增价拍卖方法,所以轮到第8项拍卖该幢大楼时,拍卖师向场上竞买人宣告了另一种竞买方法:按托付方要求,本标的以2055万元起价,如有应价则按增价拍卖;如无应价则选用设有保存价的减价方法拍卖,第一个举牌应价,且高于保存价者作标的成交o在场竞买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叫价开端,2055万元起叫价无人应价。所以拍卖师开端以每次递减50万元逐次减价拍卖,当叫价1700万元时,10号举起号牌,拍卖师即时见到,所以拍卖师敲槌成交。但就在此刻,36号也举起号牌,拍卖师指出举牌晚了一步,标的由10号成交。拍卖会后,36号竞买人提出异议,要求以原成交价从头拍卖,产权代理律师更提出几大疑点,一场胶葛由此而起。
二、产权人提出五大疑点
其一:标的产权一切人和房产地址都在顺德,但拍卖布告只在广州日报刊登,而不在顺德前言刊登。
其二:托付人曾告诉拍卖行拍卖时告诉产权一切人,但产权一切人一向没有收到任何书面或口头告诉,他们是经过其他途径得知自己的房产被拍卖的。
其三:程序有问题。选用荷兰拍卖法的条件是开价拍卖,没有人竞投后才宣告选用荷兰拍卖法,事先就宣告选用荷兰拍卖法引起竞买人消沉等候。
其四:怎么确定举牌在先,没有客观根据。拍卖会场没有录像机,只凭拍卖师主观臆断。
其五:拍卖时,每次应叫价三次,每次应有中止,而不该"连珠炮"似往下叫,当减至1700万元价格时,有2人应价,按规则应选用开价方法持续拍卖,拍卖师无视实际,断定10号牌所得,并宣告拍卖完毕,侵犯了其他竞买人合法权益。
三、拍卖行释疑
1.关于标的在顺德,为何不在顺德报刊登布告。《拍卖法》第四十七条规则,拍卖布告应当经过报纸或许其他新闻前言发布。那么,在广州日报刊登拍卖布告彻底合法,拍卖人、托付人、债务申请人均在广州,拍卖行的潜在客户在全省,广州日报发行比顺德报覆盖面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