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机动车交通肇事后,车主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2:26案情简介:
2006年5月14日,陈某将机动车停放在某商场门前,到该商场购物。当陈某购物出来时,发现机动车丢被告盗。陈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破获该案。同年7月13日,某地发作一同严重交通事端逃逸案,公安机关通过查询,闯祸车辆正是陈某被盗的车辆。伤者在无法向闯祸人追偿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陈某承当事端丢失。
律师回答: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闯祸后应由谁承当损害补偿职责问题的定见的函》中规则,我部发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10条规则,当事人有其他违法嫌疑的,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告诉当事人对损害补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而,违法分子运用偷盗车辆或许别人运用违法分子偷盗的机动车辆闯祸的,均应对盗车的违法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职责问题,因而也不该承当任何法律职责,包含代为补偿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闯祸后由谁承当损害补偿职责问题的批复》中也指出,运用偷盗的机动车辆闯祸,形成被害人物质丢失的,闯祸人应当依法承当损害补偿职责,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