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8:19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所的处理,表现经济适用住所作为政策性产品住所的保证性质,依据建造部、国家发改委、疆土资源部、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所处理办法》请示的有关精力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所建造和处理定见的告诉》(京政办发[2003]62号)的规则,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所上市出售等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本告诉适用于政府同意会集建造对社会揭露出售或定向出售并获得经济适用住所产权的房子;住所合作社向社员集资建造并获得经济适用住所产权的房子。
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所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所。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契合经济适用住所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分收买,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所的家庭住满5年的,能够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子地点区域、县疆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交纳归纳地价款。(包含二十一项税费折半和出让金)
四、以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所原购买单价出售给契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所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分收买的家庭(包含已住满5年的),出售后仍契合经济适用住所购买条件的,可再次请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所。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所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所或其他政策性保证住所。
五、购买按本告诉第二条规则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所时,购买人仍需按《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所有关问题补充规则的告诉》(京政办发[2002]53)等文件有关规则处理经济适用住所购买资历审阅手续,超越核定最高购房总价规范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归纳地价款并按经济适用住所产权处理。
六、已购经济适用住所以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时,成交价格显着低于市场价格的,可参照北京市疆土房管局发布的住所辅导价格确认买卖价格并作为收取归纳地价款的基数。
七、经济适用住所再上市的家庭已为所售住所超支部分补交的归纳地价款,在买卖时可予以核减、交还,具体办法另行告诉。
八、本告诉由北京市疆土资源和房子处理局担任解说,告诉自2004年5月20日起履行。
北京市疆土资源和房子处理局
北京市建造委员会
北京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