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7:29
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违约或许无力偿还债款时,担保人按约好实行债款或承当职责的行为。那么担保合同早于告贷合同,是否需求承当确保职责?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担保合同早于告贷合同,是否需求承当确保职责
确保合同系诺成性合同,确保人与原告所签《确保合同》意思表明实在且合法有用。则应当承当确保职责。
事情来源
2007年起,祝某即与原告树立告贷合同联络。2010年,祝某因前往武汉出资办厂向原告请求告贷75万元,并联络七位亲朋为其供给担保。2010年5月,七位确保人以户为单位与原告签定《确保合同》,许诺为祝某的75万元告贷[主合同编号为(2010)第00305号]供给连带确保。6月23日,原告与祝某签定(2010)第0000 0305号《告贷合同》后向其供给告贷70万元。确保合同签定后,原告与祝某仅树立70万元的告贷合同联络,未形成其他假贷联络。诉讼中,七位确保人以从合同不该先于主合同签定、确保担保的主合同编号及主债务金额不一致、本案所涉确保合同与告贷合同无相关为由,建议确保合同无效并要求革除确保职责。
法官判案
法院审理后以为,《确保合同》系《告贷合同》的从合同不代表其必定附归于主合同树立后签定,关于主从合同的签约次序并无法令明文规定。本案从合同早于主合同签定,契合“先联络担保后处理告贷”的银行担保告贷发放程序性习气。确保合同系诺成性合同,七位确保人与原告所签《确保合同》意思表明实在且合法有用。首要,从确保合同的约好看,七位确保人出具《许诺书》清晰约好“担保时刻、金额、利率等以告贷合同为准”,该约好契合确保合同的从属性特征;其次,从告贷合同内容变化看,告贷数额由商量阶段的75万元降低到签约阶段的70万元,既未危害担保人利益,亦未加剧其担保职责;再次,从确保合同与告贷合同的对应点看,二份合同的签定时刻均在2010年,二者别离记载的主合同编号第00305号与第0000 0305号仅有细微差别,且原告与祝某在当年只树立70万元的告贷合同联络,能够推定二者构成主从合同联络。
法院依法确定本案所涉《告贷合同》与《担保合同》虽未高度联接,但确系相关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准则全面实行合同责任。七位确保人收到法院深度辩法析理的判定书后,为其狡赖理由深感惭愧,当场表明服判息诉并将活跃实行法令责任。
担保合同早于告贷合同,是否需求承当确保职责
确保合同系诺成性合同,确保人与原告所签《确保合同》意思表明实在且合法有用。则应当承当确保职责。
事情来源
2007年起,祝某即与原告树立告贷合同联络。2010年,祝某因前往武汉出资办厂向原告请求告贷75万元,并联络七位亲朋为其供给担保。2010年5月,七位确保人以户为单位与原告签定《确保合同》,许诺为祝某的75万元告贷[主合同编号为(2010)第00305号]供给连带确保。6月23日,原告与祝某签定(2010)第0000 0305号《告贷合同》后向其供给告贷70万元。确保合同签定后,原告与祝某仅树立70万元的告贷合同联络,未形成其他假贷联络。诉讼中,七位确保人以从合同不该先于主合同签定、确保担保的主合同编号及主债务金额不一致、本案所涉确保合同与告贷合同无相关为由,建议确保合同无效并要求革除确保职责。
法官判案
法院审理后以为,《确保合同》系《告贷合同》的从合同不代表其必定附归于主合同树立后签定,关于主从合同的签约次序并无法令明文规定。本案从合同早于主合同签定,契合“先联络担保后处理告贷”的银行担保告贷发放程序性习气。确保合同系诺成性合同,七位确保人与原告所签《确保合同》意思表明实在且合法有用。首要,从确保合同的约好看,七位确保人出具《许诺书》清晰约好“担保时刻、金额、利率等以告贷合同为准”,该约好契合确保合同的从属性特征;其次,从告贷合同内容变化看,告贷数额由商量阶段的75万元降低到签约阶段的70万元,既未危害担保人利益,亦未加剧其担保职责;再次,从确保合同与告贷合同的对应点看,二份合同的签定时刻均在2010年,二者别离记载的主合同编号第00305号与第0000 0305号仅有细微差别,且原告与祝某在当年只树立70万元的告贷合同联络,能够推定二者构成主从合同联络。
法院依法确定本案所涉《告贷合同》与《担保合同》虽未高度联接,但确系相关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准则全面实行合同责任。七位确保人收到法院深度辩法析理的判定书后,为其狡赖理由深感惭愧,当场表明服判息诉并将活跃实行法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