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索要退款构成犯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9:30
【案情】
被告人朱某以7200元的价格从薛某手中购买摩托车一辆,运用一星期后发现该车有毛病,遂找薛某退车,被薛某回绝。后朱某纠合多人对薛某进行要挟、殴伤,薛某无法退给朱某800元。四天后,朱某又以相同手法从薛某处要走300元。数日后,朱某等人又以暴力要挟要钱时薛某报警,朱某被捕获。
【不合】
本案朱某构成何罪,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朱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朱某构成逼迫买卖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朱某构成抢劫罪。
【剖析】
笔者以为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1、从被害人毅力被掠夺程度层面剖析,不属于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要挟恫吓别人,讨取数额较大资产的行为。本罪与抢劫罪首要区别是:被害人毅力自在被掠夺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没有彻底掠夺被害人毅力自在,给被害人留有必定的挑选自在;而抢劫罪,行为人彻底掠夺了被害人毅力自在,使被害人别无挑选。本案中,朱某纠合数人对薛某进行要挟、殴伤,薛某“被逼无法”退给朱某资产,充分说明被害人的毅力自在彻底被行为人掠夺,没有其他方法只好在钳制下给钱,所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
2、从买卖行为是否完结层面剖析,不属于逼迫买卖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则逼迫买卖罪的景象有:强买强卖产品的;逼迫别人供给或许承受服务的;逼迫别人参加或许退出招标、拍卖的;逼迫别人转让或许收买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许其他资产的。也就是说,采纳了逼迫行为,迫使买卖行为完结,即“逼迫行为”在“买卖行为”完结之前。而本案中,行为人对被害人采纳的“要挟殴伤”行为发生在购车行为完结后的“一星期后”,也就是说本案中的“逼迫行为”发生在“买卖行为”之后,所以不属于逼迫买卖罪。
3、从抢劫罪行为结构层面剖析,契合抢劫罪特征。抢劫罪的行为结构为:“施行暴力要挟等手法——限制对方抵挡——对方由于无法抵挡而交出资产——行为人获得资产”。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要求退车遭到回绝后,纠合数人对薛某进行“要挟、殴伤”,这是暴力要挟的手法;内行为人的钳制之下,“薛某被逼无法”这是限制对方抵挡;“退给朱某800元钱”加上后来的“以相同的手法从薛某处要走300元”,这是由于无法抵挡而交出资产,朱某抢劫罪既遂。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朱某以7200元的价格从薛某手中购买摩托车一辆,运用一星期后发现该车有毛病,遂找薛某退车,被薛某回绝。后朱某纠合多人对薛某进行要挟、殴伤,薛某无法退给朱某800元。四天后,朱某又以相同手法从薛某处要走300元。数日后,朱某等人又以暴力要挟要钱时薛某报警,朱某被捕获。
【不合】
本案朱某构成何罪,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朱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朱某构成逼迫买卖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朱某构成抢劫罪。
【剖析】
笔者以为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1、从被害人毅力被掠夺程度层面剖析,不属于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要挟恫吓别人,讨取数额较大资产的行为。本罪与抢劫罪首要区别是:被害人毅力自在被掠夺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没有彻底掠夺被害人毅力自在,给被害人留有必定的挑选自在;而抢劫罪,行为人彻底掠夺了被害人毅力自在,使被害人别无挑选。本案中,朱某纠合数人对薛某进行要挟、殴伤,薛某“被逼无法”退给朱某资产,充分说明被害人的毅力自在彻底被行为人掠夺,没有其他方法只好在钳制下给钱,所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
2、从买卖行为是否完结层面剖析,不属于逼迫买卖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则逼迫买卖罪的景象有:强买强卖产品的;逼迫别人供给或许承受服务的;逼迫别人参加或许退出招标、拍卖的;逼迫别人转让或许收买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许其他资产的。也就是说,采纳了逼迫行为,迫使买卖行为完结,即“逼迫行为”在“买卖行为”完结之前。而本案中,行为人对被害人采纳的“要挟殴伤”行为发生在购车行为完结后的“一星期后”,也就是说本案中的“逼迫行为”发生在“买卖行为”之后,所以不属于逼迫买卖罪。
3、从抢劫罪行为结构层面剖析,契合抢劫罪特征。抢劫罪的行为结构为:“施行暴力要挟等手法——限制对方抵挡——对方由于无法抵挡而交出资产——行为人获得资产”。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要求退车遭到回绝后,纠合数人对薛某进行“要挟、殴伤”,这是暴力要挟的手法;内行为人的钳制之下,“薛某被逼无法”这是限制对方抵挡;“退给朱某800元钱”加上后来的“以相同的手法从薛某处要走300元”,这是由于无法抵挡而交出资产,朱某抢劫罪既遂。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