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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兼职有没有劳动关系存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5:10

大学生或日常时刻比较富余的人都会去做兼职,经过兼职改进自己的收入状况,处理生活上的一些窘境等等。不少人在做兼职的时分都会关怀自己的权益,是否契合劳作法,那么,日常兼职有没有劳作联系存在?听讼网小编给出下面定见。
实际生活中,劳作者在与一方树立劳作联系的一起,使用空余时刻、下岗或停薪留职期间,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现象并不罕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劳作者的兼职行为,一些司法审判机关会以劳务联系对待。以至于一些劳作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无法享用社会稳妥、节假日、最低薪酬标准等应有的劳作保证待遇。
但自从2008年《劳作合同法》、《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实施今后,关于劳作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依据相关规则,根本持肯定态度。只需劳作者与兼职单位树立的用工联系契合劳作法的规则,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作者的兼职行为没有贰言,一般都确认劳作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作联系,受劳作法的维护,以契合劳作法所倡议的“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力。
需求提示的是,有些用人单位企图经过招用兼职人员来躲避劳作用工责任,未签定劳作合同、未交纳五项稳妥、未付出加班费等违法用工现象仍比较遍及。因而,劳作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应当重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慎重了解自己与兼职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责任。关于两边之间的法律联系以及权利责任,最好能经过书面合同的方式予以承认。
员工在解雇官司中应留意什么
1、要告对人。
解雇案中,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为企业一方。但是在实际中往往存在一些现实劳作联系、两层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分立兼并或许劳务外派联系等复杂状况的,终究要以哪一个单位作为被告?劳作者往往对此感到茫然,不知道列谁为被告,发生告错人的现象。一般状况下,劳作者应当以存在劳作联系的单位为被告,假如解雇是别的一家公司做出的,则应当列解雇的单位为第三人。
2、供给案子的要害依据。
很多人认为解雇官司中,劳作者无需承当举证责任,这是不正确的。劳作者仍负有举证责任,最重要的依据便是合同联系证明,解雇证明,薪酬数额,作业期限。假如劳作者不能举证两边的劳作合同联系,或许自己被解雇,将会导致败诉;假如不能举证薪酬数额和作业年限,则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
3、依法确认恳求事项和恳求金额。
要依据解雇的详细实际状况,确认恳求事项,比方是否应该请求经济补偿,代告诉金等,要切合实际。在确认合理的补偿金额,尽量做到有现实和法律依据,这样才干到达意图。
日常兼职没有拿到自己该拿到的那份薪酬的公司,能够咨询听讼网律师看看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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