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多卖”购房者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7:00
关于开发商存在的“一房二卖”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 第(二)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意图不能实现的,无法获得房子的买受人能够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损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的规则。你可先与开发商洽谈处理,若洽谈不成,你可通过两种途径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其一,若要求开发商持续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应先申述开发商及刘某,恳求承认开发商与刘某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吊销其买卖合同;
其二,你购房的意图若不能实现,你可将开发商申述至法院,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损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特种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则,对债务人的悉数产业或特定产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务。但建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约束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则:顾客交给购买商品房的悉数或大部分金钱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立买受人;建造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造工程竣工之日或许建造工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核算。
其一,若要求开发商持续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应先申述开发商及刘某,恳求承认开发商与刘某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吊销其买卖合同;
其二,你购房的意图若不能实现,你可将开发商申述至法院,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损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特种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则,对债务人的悉数产业或特定产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务。但建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约束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则:顾客交给购买商品房的悉数或大部分金钱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立买受人;建造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造工程竣工之日或许建造工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