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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乡镇燃气处理法令》现已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燃气处理,保证燃气供给,避免和削减燃气安全事端,保证公民生命、产业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运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作业健康发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乡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证、燃气运营与服务、燃气运用、燃气设备维护、燃气安全事端防备与处理及相关处理活动,适用本法令。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出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运送,燃气作为工业出产质料的运用,沼气、秸秆气的出产和运用,不适用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运用并契合必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含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作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证安全、保证供给、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作业的领导,并将燃气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担任全国的燃气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燃气处理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按照本法令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担任有关燃气处理作业。
第六条国家鼓舞、支撑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行运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树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处理准则,宣扬遍及燃气法令、法规和安全常识,进步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证
第八条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动力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状况,安排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燃气处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动力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处理部分存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含:燃气气源、燃气品种、燃气供给方法和规划、燃气设备布局和建造时序、燃气设备建造用地、燃气设备维护规模、燃气供给保证办法和安全保证办法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备建造的投入,并鼓舞社会资金出资建造燃气设备。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造、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造燃气设备或许预留燃气设备建造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规模内的燃气设备建造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在依法核发选址定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备建造是否契合燃气发展规划寻求燃气处理部分的定见;不需求核发选址定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在依法核发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或许村庄建造规划答应证时,应当就燃气设备建造是否契合燃气发展规划寻求燃气处理部分的定见。
燃气设备建造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安排竣工检验,并自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检验状况报燃气处理部分存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燃气应急储藏准则,安排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纳归纳办法进步燃气应急保证才能。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清晰燃气应急气源和品种、应急供给方法、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办法等内容。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燃气处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猜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给严峻缺少、供给中止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纳动用储藏、紧迫调度等应急办法,燃气运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合作,承当相关应急使命。
第三章燃气运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建造的燃气设备,应当经过招标招标方法挑选燃气运营者。
社会资金出资建造的燃气设备,出资方能够自行运营,也能够另行挑选燃气运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运营实施答应证准则。从事燃气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契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契合国家规范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备;
(三)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完善的安全处理准则和健全的运营计划;
(四)企业的首要担任人、安全出产处理人员以及运转、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训练并查核合格;
(五)法令、法规规矩的其他条件。
契合前款规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燃气处理部分核发燃气运营答应证。
请求人凭燃气运营答应证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法处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阻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运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运营活动的,应当恪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矩。
第十七条燃气运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继续、安稳、安全供给契合国家质量规范的燃气,辅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省用气,并对燃气设备定时进行安全查看。
燃气运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许诺、收费规范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规范供给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回绝向市政燃气管网掩盖规模内契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许个人供气;
(二)倒卖、典当、租借、出借、转让、涂抹燃气运营答应证;
(三)未实行必要奉告职责私行中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许未经批阅私行歇业或许歇业;
(四)向未获得燃气运营答应证的单位或许个人供给用于运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有安全条件的场所贮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许承受其供给的服务;
(七)私行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出售未经答应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许出售充装单位私行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许标识从事燃气运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运营者对其供气规模内的市政燃气设备、修建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备,承当运转、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职责。
管道燃气运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好,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备承当相应的处理职责。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运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求暂时调整供气量或许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刻和影响区域提早48小时予以布告或许书面告诉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矩及时康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纳紧迫办法并及时告诉燃气用户。
燃气运营者歇业、歇业的,应当事前对其供气规模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作业日前向所在地燃气处理部分陈述,经同意方可歇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燃气处理部分应当采纳办法,保证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运营者暂时调整供气量或许暂停供气未及时康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运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纳紧迫办法的;
(三)燃气运营者私行歇业、歇业的;
(四)燃气处理部分依法撤回、撤消、刊出、撤消燃气运营答应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运营者应当树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准则,保证所供给的燃气质量契合国家规范。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燃气处理等部分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查看。
第二十三条燃气出售价格,应当依据购气本钱、运营本钱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认并当令调整。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确认和调整管道燃气出售价格,应当寻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运营者和有关方面的定见。
第二十四条经过路途、水路、铁路运送燃气的,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品运送安全的规矩以及国务院交通运送部分、国务院铁路部分的有关规矩;经过路途或许水路运送燃气的,还应当别离按照有关路途运送、水路运送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获得危险货品路途运送答应或许危险货品水路运送答应。
第二十五条燃气运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处理,并承当相应的职责。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规范有关气瓶充装的规矩。
第二十六条燃气运营者应当依法运营,诚笃守信,承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职业协会应当加强职业自律处理,促进燃气运营者进步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运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恪守安全用气规矩,运用合格的燃气焚烧用具和气瓶,及时替换国家明令筛选或许运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焚烧用具、连接收等,并按照约好时限付出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树立健全安全处理准则,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行操作共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许接地引线;
(三)设备、运用不契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焚烧用具;
(四)私行设备、改装、撤除户内燃气设备和燃气计量设备;
(五)在不具有安全条件的场所运用、贮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动燃气用处或许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运营者进行查询,燃气运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燃气处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进行投诉,有关部分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设备、改装、撤除户内燃气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造规范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处理部分应当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品种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焚烧用具出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焚烧用具上清晰标识所习惯的燃气品种。
第三十二条燃气焚烧用具出产单位、出售单位应当树立或许托付树立售后服务站点,装备经查核合格的燃气焚烧用具设备、修理人员,担任售后的设备、修理服务。
燃气焚烧用具的设备、修理,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范。
第五章燃气设备维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燃气处理部分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矩划定燃气设备维护规模,并向社会发布。
在燃气设备维护规模内,阻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备安全的活动:
(一)建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修建物、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
(二)进行爆炸、取土等作业或许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许栽培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备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备维护规模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发掘、钻探等或许影响燃气设备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运营者一起拟定燃气设备维护计划,并采纳相应的安全维护办法。
第三十五条燃气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造规范和安全出产处理的规矩,设置燃气设备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阻隔等维护设备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时进行巡查、检测、修理和维护,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毁损、私行撤除或许移动燃气设备,不得毁损、掩盖、涂抹、私行撤除或许移动燃气设备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或许危及燃气设备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止、阻止;经劝止、阻止无效的,应当当即奉告燃气运营者或许向燃气处理部分、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和公安机关陈述。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造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备安全。
建造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造工程施工规模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状况;燃气处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及时供给相关材料。
建造工程施工规模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备的,建造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运营者一起拟定燃气设备维护计划。建造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纳相应的安全维护办法,保证燃气设备运转安全;管道燃气运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辅导。法令、法规还有规矩的,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实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运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备,应当拟定改动计划,报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燃气处理部分同意。
改动计划应当契合燃气发展规划,清晰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证正常用气的办法。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端防备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处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拟定燃气安全事端应急预案,树立燃气事端统计分析准则,定时通报事端处理结果。
燃气运营者应当拟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端应急预案,装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件,并定时安排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端或许燃气安全事端隐患等状况,应当当即奉告燃气运营者,或许向燃气处理部分、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等有关部分和单位陈述。
第四十一条燃气运营者应当树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价和危险处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端隐患的,应当及时采纳办法消除隐患。
燃气处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燃气运营、燃气运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查看,发现燃气安全事端隐患的,应当告诉燃气运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纳办法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或许严峻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处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依法采纳办法,及时安排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合作。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端发生后,燃气运营者应当当即发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端应急预案,安排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端发生后,燃气处理部分、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和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等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当即采纳办法避免事端扩展,依据有关状况发动燃气安全事端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端经查询确认为职责事端的,应当查明原因、清晰职责,并依法予以追查。
对燃气出产安全事端,按照有关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陈述和查询处理。
第七章法令职责
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法令规矩,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处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不依法作出行政答应决议或许处理同意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许接到对违法行为的告发不予查办的,或许有其他未按照本法令规矩实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四十五条违背本法令规矩,未获得燃气运营答应证从事燃气运营活动的,由燃气处理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矩,燃气运营者不按照燃气运营答应证的规矩从事燃气运营活动的,由燃气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燃气运营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四十六条违背本法令规矩,燃气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燃气运营答应证;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回绝向市政燃气管网掩盖规模内契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许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典当、租借、出借、转让、涂抹燃气运营答应证的;
(三)未实行必要奉告职责私行中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许未经批阅私行歇业或许歇业的;
(四)向未获得燃气运营答应证的单位或许个人供给用于运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有安全条件的场所贮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许承受其供给的服务;
(七)燃气运营者未向燃气用户继续、安稳、安全供给契合国家质量规范的燃气,或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备定时进行安全查看。
第四十七条违背本法令规矩,私行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许出售未经答应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按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督查的规矩进行处分。
违背本法令规矩,出售充装单位私行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处理部分责令改正,能够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法令规矩,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许标识从事燃气运营、服务活动,按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令规矩进行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背本法令规矩,燃气运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造规范和安全出产处理的规矩,设置燃气设备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阻隔等维护设备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许未定时进行巡查、检测、修理和维护的,或许未采纳办法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端隐患的,由燃气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背本法令规矩,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能够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能够处1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私行操作共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许接地引线的;
(三)设备、运用不契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焚烧用具的;
(四)私行设备、改装、撤除户内燃气设备和燃气计量设备的;
(五)在不具有安全条件的场所运用、贮存燃气的;
(六)改动燃气用处或许转供燃气的;
(七)未树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许未装备经查核合格的燃气焚烧用具设备、修理人员的;
(八)燃气焚烧用具的设备、修理不契合国家有关规范的。
盗用燃气的,按照有关治安处理处分的法令规矩进行处分。
第五十条违背本法令规矩,在燃气设备维护规模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处理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康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办法,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进行爆炸、取土等作业或许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许栽培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运营者一起拟定燃气设备维护计划,采纳相应的安全维护办法,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发掘、钻探等或许影响燃气设备安全活动的。
违背本法令规矩,在燃气设备维护规模内建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修建物、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的,按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进行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背本法令规矩,侵吞、毁损、私行撤除、移动燃气设备或许私行改动市政燃气设备的,由燃气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康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办法,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矩,毁损、掩盖、涂抹、私行撤除或许移动燃气设备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康复原状,能够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背本法令规矩,建造工程施工规模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备,建造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运营者一起拟定燃气设备维护计划,或许建造单位、施工单位未采纳相应的安全维护办法的,由燃气处理部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法令下列用语的意义:
(一)燃气设备,是指人工煤气出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给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含市政燃气设备、修建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备以及户内燃气设备等。
(二)燃气焚烧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焚烧用具,包含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运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用具。
第五十四条乡村的燃气处理参照本法令的规矩实行。
第五十五条本法令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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