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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23:39
发布部分:山东省发布文号:  《济南市维护外商出资企业权益促进外商出资企业开展的若干规则》现已第5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 二○○一年四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习惯对外敞开的需求,保证外商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出资企业的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维护。 外商出资企业有必要恪守国家的法令、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外商出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应当依法维护外商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商出资企业的开展供给高效优质服务。     第五条   济南市外经贸部分和市外商出资企业办理部分担任本规则的安排施行和协调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敞开兴市奖章”。 市政府对标准政务办理,加强外商出资环境建造实施方针责任制,归入各部分年度全方位方针进行查核,对为外商出资企业开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二章 外商出资企业的权力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依法赞同的合同、规章规则的范围内享有出产运营自主权,任何部分和个人不得干与。 禁止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的出资单位不合法占用合营企业的人、财、物。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制定本企业的出产、财政、劳作和运营方案; (二)依法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办理机构、工资标准和方式及奖赏、补贴准则; (三)按照有关规则招聘办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人员; (四)自主挑选契合国家规则的管帐、律师、公证、审计、评价、咨询、工作、人才信息等中介机构; (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合营企业运用中方出资单位供电、供水、供热等出产运营设备和福利设备,可签订合同,实施有偿运用。 合营企业的中方出资单位不得在国家规则的水、电、热价格外向合营企业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及外籍工作人员在购房、租房、购物、就医、旅游等方面与国有企业、本市市民享用平等的服务价格待遇。 禁止对外商出资企业和外籍工作人员在供给服务和供给产品时实施歧视性价格。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有权回绝以下行为: (一)不契合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各种名字的分摊和未经法定程序赞同的各类收费、押金和集资; (三)未经法定程序赞同的计算、查询; (四)影响企业正常出产运营的采访和未经企业赞同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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