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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设定第三人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4:28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碑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捍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政诉讼的被告便是作出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详细行政行为的,被人民法院告诉到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之合法性有利害联系的,在诉讼过程中应人民法院告诉参与诉讼,或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自动请求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本案中,李某以为县城建局的批阅行为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归于原告;县城建局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被告;赵某以为,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批阅行为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自己能否改建房子的合法权益,所以自动请求参与到行政诉讼中来,应该归于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批阅行为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自己能否改建房子的合法权益,所以自动请求参与到行政诉讼中来,应该归于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合称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二是与案子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三是受人民法院对案子作出的裁判的束缚。参考答案:第三人是指同被提申述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联系而请求参与或由法院告诉参与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第三人不从归于原告和被告任何一方,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处于独立的位置。
设定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1)治安行政案子中的被处分人或被损害人可作为第三人。
(2)确权行政案子中建议权力的人可作为第三人。
(3)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现实处分了两个以上一起违法的人,其间有的申述了,没有申述的人可作为第三人。
(4)行政机关对相等主体之间的补偿问题或补偿问题作出判决,一方当事人申述”另一方没有申述的可作为第三人。
(5)同原告受处分的行为有同意联系的另一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6)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一起署名作出处理决议,非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第三人参与诉讼应在诉讼开端后一审裁判作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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