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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3:36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照公平交易准则确认。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依照规则期限处理交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供给或拒不供给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材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景象。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财物比例的。其间,被出资企业具有土地使用权、房子、房地产企业未出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财物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财物公允价值比例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出资本钱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付出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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