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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可是男方不付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3:53
咨询:2012年我与老公谭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好女儿由我抚育随我日子,孩子父亲谭某按月付出女儿日子费每月3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岁止。可是谭某从离婚之日起至今只付出了一个月的费用,我屡次敦促要求他付出女儿日子费,他都不予理睬。现在我该怎么建议权力?
——网友田某
回答:本案中,田某能够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付出抚育费。关于抚育费数额的问题田某既能够依照离婚时两边约好的300元每月日子费进行建议,也能够依据子女现在实践所需的日子费和教育费进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爸爸妈妈与子女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因而田某要求谭某付出女儿抚育费是合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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