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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及例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1:06

第一百六十一条被拖方未依照约好付出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许被拖方遭受的丢失,由一方的过错形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负补偿职责;由两边过错形成的,各方依照过错程度的份额负补偿职责。
虽有前款规则,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丢失是因为下列原因之一形成的,承拖方不负补偿职责;
(一)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许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署理人在驾驭拖轮或许办理拖轮中的过错;
(二)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许妄图救助人命或许产业时的过错。
本条规则仅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好或许没有不同约好时适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因为承拖方或许被拖方的过错,形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许产业丢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补偿职责。除合同还有约好外,一方连带付出的补偿超越其应当承当的份额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许运营的驳船载运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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