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有什么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4:02
所谓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款的完成,由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产业权设定质权,在债款人不施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中的产业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法。在专利权质押法令联系中,设定专利权质押的债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承受专利权质押的债款人为质权人。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我国担保法对专利权质押作了明确规则。不过该规则过于准则,实践中难以操作。加之我国专利法对此并无规则,且1996年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办理暂行办法》首要限于质押合同办理方面,对专利权质押的基本问题触及较少。因而,加强对专利权质押法令问题的讨论,有助于我国专利权质押法令准则的健全和完善。
专利权质押的标的专利权质押是差异于动产质押的权力质押,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法中被称为“以权力为标的”的物权。一般来说,作为权力质押的标的须具有二要件:一是该标的须为产业权。所谓产业权,是指具有产业内容,得以金钱评价的权力。之所以要求权力质押的标的为产业权,是因为权力质押是以权力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款的,如若该权力不具有产业性,则于债款人不施行债款时,债款人将无从以该权力获取担保利益,权力质押的价值也就无从完成。二是须具有可让与性。质权为价值权,权力质押的意图不在于取得该权力,而是在质权完成时以该设质权力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然后起到担保主债款的成效。因而,设质权力能否转让,直接决议着质权的完成与否,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力不只具有产业性,还应具有可让与性。
专利权包含专利人身权和专利产业权两大类。专利人身权是发明人或规划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规划人的权力,亦即对发明发明的署名权。人身权是与产业权相对应的权力,它只能归归于发明人或规划人享有,不具有产业特点,因而不能成为质押标的。但是,并非所有的人身权均不具有产业性,发明人或规划人的取得奖赏权作为专利人身权的一种,其具有产业性应属当然,但这种具有产业性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因而亦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而且取得奖赏权不等于物质形状的奖金,发明人或规划人当然能够将其依据发明发明而取得的奖金设定担保,但这已不归于权力质押的范畴。
专利权中的产业权指专利权人因取得专利而依法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力。依据我国专利法,专利产业权首要包含专利施行权和专利转让权。前者是对专利产品享有制作、运用、出售的权力。后者是将专利所有权或运用权转让给别人的权力。上述权力兼具产业性和可让与性,是专利权质押的首要标的。
专利权质押以专利权合法有用为条件。在设定专利权质押时,需求考虑以下问题:
首要,因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它只能依必定国家的法令发作,又只能在其依法发作的地域内有用。①在其他国家取得的专利权在我国未必有用,因而,在我国设定专利权质押,有必要以我国合法有用的专利权为标的。
其次,因为专利权具有必定的维护期,质押设守时应以设质专利权没有进人公有范畴为要件。一起还应留意设质专利权的有用期须善于质押担保期间,不然会使债款人的担保利益无从完成。此外,即便在专利权的有用期内,如若专利权经济寿数停止,则该专利权因损失产业性而不得设质。专利权的经济寿数指专利权有用运用并发明收益的持续时间。②因为现代科技的飞速开展,专利权的经济寿数往往短于法令寿数,这样便呈现专利权合法存在但却无用的状况。如若将这类专利权设定质押,将直接要挟到债款人的利益。
第三,有瑕疵的专利权不得设质。关于那些提出吊销恳求或被发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权以及存在权属胶葛的专利权,因为其权力性质及归属处于不确定状况,若以此设质,必定导致债款人担保利益的不确定性,然后下降质押的担保功用和价值。因而准则上这类专利权不该设定质押。
第四,专利申请权不该成为专利权质押标的。专利申请权是恳求专利局颁发专利权的权力,它一般归归于发明人或规划人,在职务发明发明的状况下则归属单位。依据我国专 利法,专利申请权可依法转让,因而专利申请权具有必定的产业价值。但专利申请权不等于专利权,申请专利未必就能取得专利权。因为此刻没有颁发专利权,而专利权质押是以存在合法有用的专利权为条件的,因而专利申请权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
第五,暂时维护期内的产业权也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为维护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力,我国法令规则在发明专利的揭露日到授权日的一段期间内,虽然申请人没有取得专利权,但能够要求施行其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付出恰当的费用,也即法令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授权前的暂时维护。暂时维护期内的产业权究竟不同于专利权,因而也不能作为专利权设定质权。
专利权质押的设定依据我国担保法,以专利权设定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达到合意,并缔结书面质押合同。可见,专利权质押合同属要式合同。但是,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签定之后,该合同并不当然收效,只需在国家专利局办理完出质挂号后,质押合同才自挂号之日起收效。这表明我国在专利权质押方面施行严厉的挂号收效主义。
在我国施行专利权质押的初期,因为各项准则尚不齐备,加强对专利权质押活动的办理实属必要。但是,挂号收效主义不利于完成专利权质押的应有价值。担保的终究价值在于商品交换的快速有用工作。专利权质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法,其终极价值莫过于此。依据我国现有法令规则,设定专利权质押须向中国专利局挂号,这必然增加了买卖成本,阻碍了买卖快捷及功率,成为约束我国专利权质押开展与推行的要素之一。从国外有关规则来看,关于专利权质押一般施行挂号对立主义,即挂号不是专利权质押的收效要件,挂号只生对立第三人的效能。③只需当事人之间构成合意,专利权质押即可收效。可见,挂号对立主义把是否挂号的决议权交于当事人,由当事人依据自己的状况决议是否进行挂号,挂号虽然不是质押收效的要件,但可对立第三人,因而具有强化质押效能的功用。由此观之,挂号对立主义在赋予挂号对立效能的一起,并未将挂号作为担负强加于当事人,表现了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开展的基本要求及私权自治的底子理念,应资我国学习。事实上,专利权质押不经挂号并不会影响到国家关于专利权的办理。专利权质押未必导致专利权转让,在债款人及时清偿债款的状况下,该设质专利产业权仍归于专利权人,并不发作权力主体的改变。即便债款人不能准时施行债款而发作专利权转让,因为我国法令已规则专利权转让需挂号,此刻依法进行改变挂号也为时不晚,而无须在质押设守时即要求挂号。可见,专利权质押挂号收效既无必要又不利于专利权质押的开展,抛弃挂号收效主义,施行挂号对立主义,应成为我国专利权质押准则的理性挑选。
专利权质押的效能在专利权设质曾经,专利权人对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发明享有独占施行权、转让权、抛抛弃、符号权等彻底的权能。而在专利权设质今后,虽然该设质专利权仍归归于原权力人,但该专利权已成为有担负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受到约束。对此,我国担保法作出明确规则,即只需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后,才能够将设质专利权转让或答应别人运用,而且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答应费应当向质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质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但是,该规则仅触及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答应别人运用,关于质押期间专利权的抛弃未有论及,这不能不视为法令上的缝隙。依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权人未按规则交纳年费或以书面声明抛弃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停止。也即在专利权的有用期限内,专利权可因专利权人拒缴年费或书面声明抛弃而提早停止。在专利权质押期间,若对此不加约束,则或许导致专利权人提早单方面停止专利权效能而危害债款人利益的状况,然后使专利权质押的信誉难以建立,并直接影响到专利权质押的推行。因而,我国法令应对质押期间抛弃专利权的行为严加约束。当然,该约束亦不能肯定。若设质专利权的经济寿数在质押期间确已减损或停止,在此状况下仍要求专利权人交纳年费以保持已无价值或只需很小价值的专利权似无必要,且此种专利权往往也实践损失了担保功用,不足以完成债款人的担保利益。可见,答应专利权人在必定条件下抛弃设质专利权亦属合理。对此可参照日本专利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则:专利权人在得到质权人许诺下,方可抛弃其专利权。也即同质押期间转让和答应别人运用专利权相同,抛弃专利权亦需经质权人赞同。不过,专利权人在抛弃专利权后,需另行供给担保,以保持债款人的合法权益。
在专利权质押期间,专利权会因非当事人的原因而消除,也即因专利局的吊销程序、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程序以及诉讼而灭失,在此状况下,怎么协调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权力职责需要讨论。专利权质押以存在合法有用的专利权为条件,以专利权的经济价值为保证,在专利权因上述原因灭失后,专利权质押也就因损失标的而主动停止。问题是,在质押担保联系停止后,出质人是否需另行供给担保?本文持否定定见。因上述导致担保联系停止的原因并非可直接归咎于出质人,由其承当另行供给担保的额定职责有失公平。当然,若出质人关于担保联系的停止存有差错,由其承当相应职责应属合理,不过,这种职责是差错职责,而非担保职责。
此外,专利权质押不该对立社会公益。在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主管机关出于社会公益及避免权力乱用,能够不经专利权人及质权人赞同,直接指定单位施行该专利。也能够经过行政程序,强制答应第三人施行该专利。但是,专利权人因而所收的合理费用应归由质权人享有并用以充抵债款。
专利权质押的标的专利权质押是差异于动产质押的权力质押,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法中被称为“以权力为标的”的物权。一般来说,作为权力质押的标的须具有二要件:一是该标的须为产业权。所谓产业权,是指具有产业内容,得以金钱评价的权力。之所以要求权力质押的标的为产业权,是因为权力质押是以权力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款的,如若该权力不具有产业性,则于债款人不施行债款时,债款人将无从以该权力获取担保利益,权力质押的价值也就无从完成。二是须具有可让与性。质权为价值权,权力质押的意图不在于取得该权力,而是在质权完成时以该设质权力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然后起到担保主债款的成效。因而,设质权力能否转让,直接决议着质权的完成与否,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力不只具有产业性,还应具有可让与性。
专利权包含专利人身权和专利产业权两大类。专利人身权是发明人或规划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规划人的权力,亦即对发明发明的署名权。人身权是与产业权相对应的权力,它只能归归于发明人或规划人享有,不具有产业特点,因而不能成为质押标的。但是,并非所有的人身权均不具有产业性,发明人或规划人的取得奖赏权作为专利人身权的一种,其具有产业性应属当然,但这种具有产业性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因而亦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而且取得奖赏权不等于物质形状的奖金,发明人或规划人当然能够将其依据发明发明而取得的奖金设定担保,但这已不归于权力质押的范畴。
专利权中的产业权指专利权人因取得专利而依法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力。依据我国专利法,专利产业权首要包含专利施行权和专利转让权。前者是对专利产品享有制作、运用、出售的权力。后者是将专利所有权或运用权转让给别人的权力。上述权力兼具产业性和可让与性,是专利权质押的首要标的。
专利权质押以专利权合法有用为条件。在设定专利权质押时,需求考虑以下问题:
首要,因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它只能依必定国家的法令发作,又只能在其依法发作的地域内有用。①在其他国家取得的专利权在我国未必有用,因而,在我国设定专利权质押,有必要以我国合法有用的专利权为标的。
其次,因为专利权具有必定的维护期,质押设守时应以设质专利权没有进人公有范畴为要件。一起还应留意设质专利权的有用期须善于质押担保期间,不然会使债款人的担保利益无从完成。此外,即便在专利权的有用期内,如若专利权经济寿数停止,则该专利权因损失产业性而不得设质。专利权的经济寿数指专利权有用运用并发明收益的持续时间。②因为现代科技的飞速开展,专利权的经济寿数往往短于法令寿数,这样便呈现专利权合法存在但却无用的状况。如若将这类专利权设定质押,将直接要挟到债款人的利益。
第三,有瑕疵的专利权不得设质。关于那些提出吊销恳求或被发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权以及存在权属胶葛的专利权,因为其权力性质及归属处于不确定状况,若以此设质,必定导致债款人担保利益的不确定性,然后下降质押的担保功用和价值。因而准则上这类专利权不该设定质押。
第四,专利申请权不该成为专利权质押标的。专利申请权是恳求专利局颁发专利权的权力,它一般归归于发明人或规划人,在职务发明发明的状况下则归属单位。依据我国专 利法,专利申请权可依法转让,因而专利申请权具有必定的产业价值。但专利申请权不等于专利权,申请专利未必就能取得专利权。因为此刻没有颁发专利权,而专利权质押是以存在合法有用的专利权为条件的,因而专利申请权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
第五,暂时维护期内的产业权也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为维护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力,我国法令规则在发明专利的揭露日到授权日的一段期间内,虽然申请人没有取得专利权,但能够要求施行其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付出恰当的费用,也即法令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授权前的暂时维护。暂时维护期内的产业权究竟不同于专利权,因而也不能作为专利权设定质权。
专利权质押的设定依据我国担保法,以专利权设定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达到合意,并缔结书面质押合同。可见,专利权质押合同属要式合同。但是,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签定之后,该合同并不当然收效,只需在国家专利局办理完出质挂号后,质押合同才自挂号之日起收效。这表明我国在专利权质押方面施行严厉的挂号收效主义。
在我国施行专利权质押的初期,因为各项准则尚不齐备,加强对专利权质押活动的办理实属必要。但是,挂号收效主义不利于完成专利权质押的应有价值。担保的终究价值在于商品交换的快速有用工作。专利权质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法,其终极价值莫过于此。依据我国现有法令规则,设定专利权质押须向中国专利局挂号,这必然增加了买卖成本,阻碍了买卖快捷及功率,成为约束我国专利权质押开展与推行的要素之一。从国外有关规则来看,关于专利权质押一般施行挂号对立主义,即挂号不是专利权质押的收效要件,挂号只生对立第三人的效能。③只需当事人之间构成合意,专利权质押即可收效。可见,挂号对立主义把是否挂号的决议权交于当事人,由当事人依据自己的状况决议是否进行挂号,挂号虽然不是质押收效的要件,但可对立第三人,因而具有强化质押效能的功用。由此观之,挂号对立主义在赋予挂号对立效能的一起,并未将挂号作为担负强加于当事人,表现了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开展的基本要求及私权自治的底子理念,应资我国学习。事实上,专利权质押不经挂号并不会影响到国家关于专利权的办理。专利权质押未必导致专利权转让,在债款人及时清偿债款的状况下,该设质专利产业权仍归于专利权人,并不发作权力主体的改变。即便债款人不能准时施行债款而发作专利权转让,因为我国法令已规则专利权转让需挂号,此刻依法进行改变挂号也为时不晚,而无须在质押设守时即要求挂号。可见,专利权质押挂号收效既无必要又不利于专利权质押的开展,抛弃挂号收效主义,施行挂号对立主义,应成为我国专利权质押准则的理性挑选。
专利权质押的效能在专利权设质曾经,专利权人对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发明享有独占施行权、转让权、抛抛弃、符号权等彻底的权能。而在专利权设质今后,虽然该设质专利权仍归归于原权力人,但该专利权已成为有担负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受到约束。对此,我国担保法作出明确规则,即只需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后,才能够将设质专利权转让或答应别人运用,而且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答应费应当向质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质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但是,该规则仅触及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答应别人运用,关于质押期间专利权的抛弃未有论及,这不能不视为法令上的缝隙。依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权人未按规则交纳年费或以书面声明抛弃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停止。也即在专利权的有用期限内,专利权可因专利权人拒缴年费或书面声明抛弃而提早停止。在专利权质押期间,若对此不加约束,则或许导致专利权人提早单方面停止专利权效能而危害债款人利益的状况,然后使专利权质押的信誉难以建立,并直接影响到专利权质押的推行。因而,我国法令应对质押期间抛弃专利权的行为严加约束。当然,该约束亦不能肯定。若设质专利权的经济寿数在质押期间确已减损或停止,在此状况下仍要求专利权人交纳年费以保持已无价值或只需很小价值的专利权似无必要,且此种专利权往往也实践损失了担保功用,不足以完成债款人的担保利益。可见,答应专利权人在必定条件下抛弃设质专利权亦属合理。对此可参照日本专利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则:专利权人在得到质权人许诺下,方可抛弃其专利权。也即同质押期间转让和答应别人运用专利权相同,抛弃专利权亦需经质权人赞同。不过,专利权人在抛弃专利权后,需另行供给担保,以保持债款人的合法权益。
在专利权质押期间,专利权会因非当事人的原因而消除,也即因专利局的吊销程序、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程序以及诉讼而灭失,在此状况下,怎么协调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权力职责需要讨论。专利权质押以存在合法有用的专利权为条件,以专利权的经济价值为保证,在专利权因上述原因灭失后,专利权质押也就因损失标的而主动停止。问题是,在质押担保联系停止后,出质人是否需另行供给担保?本文持否定定见。因上述导致担保联系停止的原因并非可直接归咎于出质人,由其承当另行供给担保的额定职责有失公平。当然,若出质人关于担保联系的停止存有差错,由其承当相应职责应属合理,不过,这种职责是差错职责,而非担保职责。
此外,专利权质押不该对立社会公益。在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主管机关出于社会公益及避免权力乱用,能够不经专利权人及质权人赞同,直接指定单位施行该专利。也能够经过行政程序,强制答应第三人施行该专利。但是,专利权人因而所收的合理费用应归由质权人享有并用以充抵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