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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满未续期,可否可以书面告知承租人搬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2:23
网友发问:上一年9月,我单位将1000平方米的经营用房出租给王某,租借期限为一年,到本年8月底合同期满。我单位决议将该房子回收自用,因而未与王某续签租借合同,但王某至今不愿搬出该经营用房,也不给付房租。请问,我单位怎样才能回收该房子?律师回答...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租借合同期满未续期,可否能够书面奉告承租人搬离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网友发问:
上一年9月,我单位将1000平方米的经营用房出租给王某,租借期限为一年,到本年8月底合同期满。我单位决议将该房子回收自用,因而未与王某续签租借合同,但王某至今不愿搬出该经营用房,也不给付房租。请问,我单位怎样才能回收该房子?
律师回答:
租借合同期满,租借两边的权力义务联系天然停止,承租人王某应当返还承租房子,并且返还的房子应当契合你们其时约好或许正常运用后的状况;不契合的,你单位能够要求王某康复,也能够自行康复,由此发作的合理费用由王某承当。
现在,租借合同期满,你单位决议将租借房子回收自用,除了不再与王某续签租借合同以外,还应当向王某正式要求其交还房子,并最好用书面的方法。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则:“租借期间届满,承租人持续运用租借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借合同持续有用,但租借期限为不定期。”因而假如你单位未向对方“提出异议”,那么王某持续运用承租房子的行为就被视为依然在实行本来的租借合同,仅仅租借期限为不定期。
当然,假如你单位在租借合同期满时,已明确要求王某偿还承租房,可是王某依然不愿搬出该房子,那么你单位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恳求中,你单位除了要求王某当即返还占用的房子外,还能够要求王某付出占用期间的运用费及补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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