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6:33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现实劳作联系?这种劳作争议一般由劳作者提起。按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用工之日起树立劳作联系,一个月内有必要签定劳作合同。用人单位现实用工但没有签定劳作合同的,为现实用工。关于现实劳作联系的承认问题,实践中只需劳作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供给了劳作,裁定组织就会作为劳作案子受理。用人单位若否定两边之间的劳作联系,应当举证证明。引发现实劳作联系方面的劳作争议,首要依据有六种:一是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二是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三是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四是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五是考勤记载;六是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其间,劳作者只需拿出三或四傍边的任一种材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现实劳作联系。而作为用人单位,有必要可以拿出相反依据证明现实劳作联系的不存在,或许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依据以证明劳作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不然,将承当晦气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