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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23: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工伤保险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业务所、管帐师业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与工伤保险施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处理工伤保险参保挂号。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出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与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施行全市统筹、分级处理,树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管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全市工伤保险作业。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作业。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以下简称经办安排),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树立和完善工伤防备、工伤补偿、工伤恢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系统。
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安全出产、作业病防治责任准则,采纳方法防备工伤事端的发作。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依照《作业病防治法》的规则进行作业健康查看,树立员作业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供给员作业业健康档案。员工发作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树立和完善员工工伤处理档案。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则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专户,施行出入两条线处理,树立工伤保险储藏金和基金预决算处理准则。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践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藏金。储藏金首要用于重大事端和工伤保险基金捉襟见肘时的工伤待遇付出。工伤保险储藏金和基金预决算处理的详细方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承认费率。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国家作业不同费率和工伤保险费出入状况拟定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依据我市工伤保险费开销、工伤发作率和作业病发作状况等状况,拟定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起浮方针。经办安排依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方针,定时调整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钱银方法按月向征收机关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销:
(一)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和恢复费用;
(二)住院膳食补助费;
(三)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装置装备伤残辅佐用具费用;
(五)日子不能自理的,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日子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员工的伤残补贴;
(七)中止或免除劳作合一起,应当享用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逝世的,其遗属收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费;
(十)工伤防备的宣扬、训练等费用;
(十一)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费用开销。
第三章 工伤承认相关问题的规则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法令》规则进行工伤承认。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端发作之日起3日内向担任工伤承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陈述,并填写《事端损伤陈述表》;发作逝世事端或一次挂彩3人以上(包含3人)的损伤事端,应在24小时内经过电话、传真等方法及时陈述。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法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承认书面请求。遇有特别状况需求延期提出工伤承认书面请求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端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延期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书面答复;对有正当理由的,请求时限最多能够延伸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承认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承认书面请求。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承认书面请求或延期承认请求的,从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承认请求之日止,期间发作的医疗费、膳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当。
第十三条工伤承认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员工在参保地之外发作事端,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托付事端发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受伤员工未参与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工伤承认,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由出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工伤承认。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承认请求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承认请求表》及受伤员工自己身份证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或人事联系的证明资料;
(三)员工发作损伤事端的,供给医疗安排出具的医疗确诊初诊证明和病历资料等;员工患作业病的,供给有作业病确诊资历医疗安排出具的确诊证明书(或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工伤承认请求人供给资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奉告工伤承认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供给补正资料的期限一般不超越15日;遇有特别状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赞同,能够恰当延伸。请求人依照书面奉告要求补正资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发现该请求不符合《法令》和本方法规则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该工伤承认请求,对请求人出具《驳回工伤承认请求告诉书》,并说明理由、奉告诉权。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承认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承认决议,并在作出工伤承认决议后15日内书面告诉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和该员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现实清楚、权利义务清晰的工伤承认请求,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承认决议。
第十七条员工或许近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告诉用人单位供给举证资料,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告诉之日起15日内供给相关依据。用人单位逾期不供给举证资料的,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四章 劳作能力判定的相关法规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安排、经办安排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区县(自治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日常作业。
第十九条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当以下判定或承认作业:
(一)工伤员工劳作能力的判定;
(二)延伸罢工留薪期的承认;
(三)装备辅佐用具的承认;
(四)疾病与工伤相关的承认;
(五)供养亲属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判定;
(六)工伤恢复的承认;
(七)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的承认;
(八)其他受托付的劳作能力判定。
第二十条工伤员工伤情处于相对安稳状况,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可向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满或罢工留薪期中止,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向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作能力判定请求时,应填写《劳作能力判定表》,并提交《工伤承认决议书》、病历及相关医治资料等。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请求其他工伤判定(承认)的,应按规则提交相关资料。
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详细方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
第二十一条工伤员工再次发作工伤后请求劳作能力判定的,先对新发作的工伤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再结合原有工伤作出归纳劳作能力判定定论。
第二十二条请求判定的单位或许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判定(承认)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判定(承认)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再次判定(承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判定定论及相关资料。
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再次判定(承认)定论为终究定论。
第二十三条自收效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及其近亲属、工伤员工所在单位或经办安排以为其伤残状况发作改变的,能够向担任初次判定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复查判定。
第二十四条按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则的规模所发作的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费及判定查看费用,参与工伤保险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的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作的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费及判定查看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判定(承认)成果为与工伤无相关的疾病、供养亲属未彻底损失劳作能力以及再次判定(承认)或复查判定的定论没有改变,所发作的判定(承认)费及判定查看费用由请求者承当。
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费收费规范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务部门承认。
第二十五条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或许没有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或许中止劳作联系。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按本方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并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并承认为工伤的,按《法令》和本方法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员工住院医治工伤期间的膳食补助费,以及经赞同到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规范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员工医治工伤,施行定点医疗。就医和结算处理方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务、市卫生行政部门拟定。工伤医疗、恢复、辅佐用具装备定点安排处理方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承认为工伤的决议后发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中止付出工伤员工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不予承认为工伤的,已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医疗费用应及时交还;不交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依法追回。
第三十条员工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安排请求(状况特别的,工伤员工可直接请求),并提交工伤承认决议书、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等资料。请求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应当在30日内按规则付出工伤保险待遇,景象特别的可恰当延伸,延伸期不得超越15日。
请求享用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依据所请求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弥补资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处理的生计证明;
(二)大街办事处或城镇政府出具的无日子来源证明;
(三)婚姻联系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判定定论。
第三十一条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的,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应在罢工留薪期满前请求延伸罢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期限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对延伸罢工留薪期承认存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再次承认。罢工留薪期承认及处理的详细方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
第三十二条对在进行劳作能力判定时刻罢工留薪期满的工伤员工,停发罢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伤不能从事作业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病假待遇的规范付出相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工伤员工因日常日子或许作业需求,要求装置、装备辅佐用具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员工依据工伤员工就医定点医疗安排主张,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承认。经承认需求装置、装备的,到工伤保险定点辅佐用具装备安排装置、装备,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详细方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
第三十四条员工因工受伤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并承认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享用工伤医疗待遇;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收效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的次月起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因工逝世的,以其逝世当日核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年纪,从其逝世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初次计发一至六级工伤员工伤残补贴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薪酬规范的最高层次。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作业岗位;以伤残补贴为基数,按规则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详细缴费方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
第三十六条五至十级工伤员工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或许用人单位依法免除劳作联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员工劳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作业而中止劳作联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则程序中止劳作联系之日起,与经办安排的工伤保险联系一起中止,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计发规范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免除劳作联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以免除劳作联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中止或免除劳作联系时,工伤员工距法定退休年纪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按全额付出;距法定退休年纪9年以上(含9年)缺乏10年的,按90%付出;以此类推,每削减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纪缺乏1年的,按全额的10%付出;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工伤员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员工在本方法施行前已提出免除劳作合同、中止工伤保险联系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按原规范施行;本方法施行后提出免除劳作合同、中止工伤保险联系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按本方法规范施行。
第三十七条一至四级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逝世的,其近亲属享用《法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逝世时享用的伤残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为基数,按《法令》规则的份额计发。
第三十八条经复查判定,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发作改变的,自作出复查判定定论的次月起,以复查判定定论为依据享用《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享用伤残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经复查判定伤残等级发作改变的,原享用的伤残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同期同等级伤残补贴规范的,从复查判定定论作出的次月起,伤残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到同期同等级伤残补贴最低规范。
革新伤残武士免除劳作合同并中止工伤保险联系时,已从工伤保险基金享用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不再重复享用。
第三十九条工伤员工再次发作工伤的,以新发作工伤的劳作能力判定等级享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归纳劳作能力判定等级享用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以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和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年度规范没有发布,可暂按上上年度规范核算,待上年度规范发布后再从头结算。
第四十一条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规范依据员工平均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当令调整,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日子护理费每年从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为基数按规则份额计发。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封闭或刊出时,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员工、已处理退休的五至十级工伤员工以及享用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则一次性交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则付出待遇,收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移送其长时刻居住地的城镇(大街)社会保障服务安排,施行社会化处理服务。
(二)不符合处理退休的五至十级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中止工伤保险联系,按本方法规则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
第六章 处理和监督的法规规则
第四十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施行下列责任:
(一)贯彻施行国家工伤保险的法令、法规,担任拟定工伤保险方针并安排施行,统筹规划全市工伤保险作业;
(二)拟定工伤防备、宣扬、训练规划和作业恢复方案并安排施行;
(三)审阅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四)拟定工伤医疗(恢复)定点服务安排和辅佐用具装备安排处理方法,担任有关批阅处理作业;
(五)担任责任规模内的工伤承认作业,安排施行劳作能力判定作业;
(六)法令、法规赋予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四条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施行下列责任:
(一)贯彻施行工伤保险的法令、法规和方针;
(二)担任对用人单位和员工进行工伤保险方针的宣扬、训练;
(三)担任工伤承认作业;
(四)担任劳作能力判定的监督查看,工伤保险基金的交纳、付出、使用状况的监督查看;
(五)担任本级经办安排发作的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的复议作业;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作业任务。
第四十五条市级工伤保险经办安排施行下列责任:
(一)担任处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
(二)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担任与工伤医疗、恢复和辅佐用具装备安排签定服务协议并安排施行;
(四)担任工伤保险基金收缴、付出的各项计算分析作业;
(五)辅导、监督、查看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安排的作业;
(六)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作业。
第四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安排施行下列责任:
(一)核对用人单位的薪酬总额和员工人数,并处理工伤保险挂号、缴费申报,承认缴费费率;
(二)按规则与本行政区域的工伤医疗服务安排签定服务协议;
(三)处理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和付出工伤保险待遇;
(四)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管帐、计算报表;
(五)供给工伤保险待遇查询和方针咨询服务;
(六)承办上级部门和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作业。
第四十七条城镇(大街)社会保障服务安排担任工伤保险社会化处理服务作业。
第四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财务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出入、处理状况进行监督,担任及时批阅、拨付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当地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则,担任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对用人单位在交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每年参保员工名单、参保日期、缴费状况、年度内发作的工伤事端、工伤承认、劳作能力判定和工伤待遇付出等状况,于次年的1月底前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时刻不得少于15天,公示状况书面报所属经办安排存案。经办安排应当按规则为参保员工树立工伤保险档案,用人单位和员工有权查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或少报、漏报参保员工以及未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受伤的工伤人员及工亡员工的供养亲属,按我市有关规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交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后归入工伤保险统筹付出处理,归入统筹前的待遇由用人单位付出。
(二)2011年1月1日后受伤的工伤人员及工亡员工的供养亲属,按《法令》第六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的次月起,新发作的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五十二条新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从受理申报当月起交纳新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费,受理申报次日起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削减参保人员,从申报削减次月起中止交纳削减人员工伤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形成工伤员工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确诊为作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由用人单位付出。
未参与工伤保险或已参与工伤保险但伤(亡)时户籍不在本市的工伤员工、工亡员工以及供养亲属的长时刻待遇,可施行一次性付出或长时刻付出两种方法。其一次性付出规范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
第五十五条到达法定退休年纪或许现已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方法。
第五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业人员,参照《法令》和本方法施行。详细方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务部门拟定。
第五十七条本方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施行暂行方法的告诉》(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工伤处理暂行方法的告诉》(渝府发〔2004〕63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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