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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6:13
品种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现实生活中,生意、消费假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好由债款人向债权人交给某品牌、标准的自行车若干,某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均为品种之债。品种之债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研讨目标。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行替代性;而品种之债只需在品种物中确认一定量即可。品种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那么品种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哪些本质差异?接下来,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品种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的本质差异
1.债款实行上的便当性不同。品种债的债款人只须于整体品种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款人有必要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关于债款人而言,前者在实行上之便当,实不让于钱银之债。
2.有否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不同。钱银之债中,债款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钱银即可,不发作钱银之质量问题。品种债之标的物有不同质量,而当事人未指定且无法确认时,应给付多么质量之物,立法例纷歧:有采下等质量主义者,如古代罗马法、现代英美法;有采中等质量主义者,如德日民法,法国、瑞士也大体相同。
3.给付上的危险担负不同。债款人方面在给付职责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钱银之债。在钱银之债,债款人不能以才能缺乏为由回绝实行,所谓恺撒抗辩当然不能适用,故学理上称为金钱之债不灭。在品种物之债,原则上不会发作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客观实行不能。债款人在给付职责强度上的差异,集中体现在给付上的危险担负不同。这关于双务契约中对待给付上的危险担负尤为重要。
4.生意合同中针对物的瑕疵之救助不尽相同。品种物生意与特定物生意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责任。卖方交给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有权以卖方违背责任为由,要么保持合同,挑选行使追加实行请求权或减价请求权,要么解除合同。如果有瑕疵的标的物不是品种物,而是特定物,买方的追加实行请求权的内容只限于要求修补,不包括要求替换或重作,除非两边还有改变合同的约好。所以,我国现行法上品种物生意与特定物生意在瑕疵实行时,卖方得自为弥补的可能性有所不同,买方的追加实行请求权的内容不同,买方因卖方无法追完或回绝追完而退货的几率也不同。此与原德国民法对品种物的瑕疵与特定物的瑕疵差异处理者悬殊,与国际货物出售合同条约及德国新债法的规划殆同。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品种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的本质差异,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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