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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持刀索要财物致使司机跳车行为人是否构成抢劫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1:35
假如自己有车子并且是跑滴滴的这种状况的话,那么除了在接客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假如车内的人用刀要挟自己交纳资产,让自己跳出了这种状况的话对方会怎么进行构罪?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车内持刀索要资产致使司机跳车
被告人陈某在连江北岳车场包被害人詹某驾驭营运的的士车前往罗源县后回来连江县丹阳镇,在104国道丹阳镇山兜村至花园村路段时陈某在的士车内向詹某索要金钱未果后持刀捅向詹某,被詹某躲开。詹某为逃避险情翻开驾驭室车门跳车,致全身多处受伤。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室判定,被害人詹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暴力手法强行劫取别人资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掠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辩解,其时身上没带钱,只表明过几天还车费,并没有索要金钱,也没有持刀,仅仅怕被害人将车开到派出所才与其发作拉扯,不构成掠夺罪。
行为人是否构成掠夺罪
本案公诉机关将其确定为掠夺罪,而法院判定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争议的焦点在于掠夺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而其间的症结又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契合“当场运用暴力抢走公私资产”这一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将掠夺罪定性为“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即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对资产的所有人或许保管人当场运用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强即将公私资产抢走的行为。针对本案,先从掠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剖析。
掠夺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并具有将公私资产非法占有的意图,假如没有这样的成心内容就不构本钱罪。本案中被害人陈说被告人向其索要金钱,而被告人供述仅仅暂欠车费,今后再还,因支撑被害人的陈说的依据不足,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动身,故不该确定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金钱。小编以为暂欠车费并不等同于掠夺罪中非法占有或许强行抢走公私资产的成心。被告人打的不付费或许明知没钱却打的,更契合寻衅滋事罪的无视社会秩序、恣意占用别人资产的特征。
掠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资产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许守护者当场运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对人身施行强制的办法,强行劫取公私资产。所谓暴力,是指对资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施行不法的冲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伤、绑缚、损伤、禁锢等等。掠夺罪客观方面除了要求运用暴力、钳制等手法外,还必须契合当场性的特征,假如不具有当场性就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本案中不管是被害人陈说仍是被告人供述,都能够看出被告人殴伤(或许运用匕首)被害人的时刻是发作在被告人提出欠费(或要钱)后,被害人忽然加大油门往前开的过程中,被告人忧虑被害人开去派出所被抓,见其不泊车,为成功挣脱,情急之下刚才运用暴力。别的,关于运用暴力上,也没有充沛依据证明被告人运用刀具。因而,不管从依据的视点剖析仍是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都不足以确定为当场运用暴力。综上,在被告人提出欠费(或索要金钱)的要求时,被告人并没有运用要挟或暴力手法,而尔后的暴力手法也不能反映出为劫财而系为挣脱,不契合当场性的特征。
掠夺罪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略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本案是侵略公民财产权利仍是侵略社会公共秩序也是不合之一。本案被告人并未强即将公私资产抢走,运用暴力也不具有当场性,所以本文倾向于侵略公共秩序的观念。被害人为被告人供给运送服务,两边缔结运送服务合同,被告人理应依照事前约好付清车费,但是被告人却反复无常不付被害人车费,搅扰正常经营活动,之后在被害人不允许其下车时还成心殴伤被害人,最终被害人不得已跳车形成轻微伤,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明知身上没带钱(或成心不给钱)的状况下却打的来回xx、xx,之后为了挣脱逃跑还殴伤被害人,属无视社会秩序、无事生非、故意惹事,情节严重、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对方用持刀索要资产,那么首要对方现已构成了掠夺罪,假如仅仅一些威胁效果的话,那么这种状况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自己跳车之后形成的人身危害的话,对方有可能会构成直接损伤罪,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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