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2:46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实在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督查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北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劝诫,是指督查、人事部门及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对犯有必定过错,但情节细微,尚不行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批判教育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的违纪行为,但又不行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行政劝诫。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内行政批阅中违规批阅的;行政法令中滥用权力的;行政不作为的;作业平凡、功率低下、懒散推脱、贻误作业的;年度查核被评为根本胜任的;以及其他违背政务揭露有关准则的,予以行政劝诫。
第五条 行政机关做出的决议、指令、指示违背法令、法规或国家方针的;行政管理中存在杰出问题,群众反映激烈,长时间得不到改善和管理的;贯彻执行政府严重作业部署中措施不力,未能完结规则方针和使命的;发作责任事故或因渎职形成经济损失的,对该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劝诫。
第六条 行政劝诫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认行政劝诫目标。督查、人事部门及行政机关通过查询或查看,确定有关人员契合本规则第三、四、五条有关规则的,可确认为行政劝诫目标。
2.填写《行政劝诫批阅表》。担任局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需求予以行政劝诫的,由市督查局填写《行政劝诫批阅表》,予以行政劝诫。担任正处级(含)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需求予以行政劝诫的,由督查、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3.实施劝诫说话。担任局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遭到行政劝诫的,由市督查局领导实施劝诫说话。担任正处级(含)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遭到行政劝诫的,由督查、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劝诫说话。
4.向被劝诫人送达《行政劝诫书》。
第七条 行政劝诫与公务员查核挂钩:凡公务员一个查核年度内被劝诫一次的,年度查核不能评为优异等次;一个查核年度内被劝诫两次(含)以上的,年度查核不能评为胜任等次。
第八条 本规则由市人事局、市督查局担任解说。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