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09:21
摘要:不守时作业制是指每一作业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刻约束的作业时刻准则。不守时作业制是针对因出产特色、作业特别需求或责任规模的联系,无法按规范作业时刻衡量或需求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选用的一种工时准则。经赞同施行不守时作业制的员工,不受《劳作法》第41条规则的日延伸作业时刻规范和月延伸作业时刻规范的约束,但用人单位应选用弹性作业时刻等恰当的作业和歇息方法,保证员工的歇息度假权力和出产、作业任务的完结。
请求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企业,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用工办理规范,与一切劳作者依法签定劳作合同、参与社会保险;
(二)企业能够明晰施行不守时和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施行规模,触及的岗位、工种及人数应当明晰,一起征得工会赞同,并广泛听取员工定见;
(三)能够依法建立健全包含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和薪酬付出准则在内的各项劳作保证规章准则;
(四)企业的劳作维护和安全卫生条件契合规则规范,并能够采纳活跃办法,实在维护员工身心健康。
企业请求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应当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供给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劳作和社会保证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
(二)企业请求施行特别工时作业制的陈述和企业工会或职代会的审议定见;
(三)《企业特别工时作业制申报表》(含:施行规模,申报岗位、工种,人数,主管部门定见等);
(四)与企业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制相关的薪酬付出准则及维护员工歇息度假权力的施行方案等规章准则;
(五)企业施行特别工时作业制的员工花名册及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六)其他依法应当供给的证明资料。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收到企业请求后,应当对企业的请求和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
企业供给的请求资料完好,并契合规则条件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请求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下达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请求资料不完好或许不契合规则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许在五日内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企业的请求不契合条件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阐明理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受理企业请求后,应当对企业与员工签定的劳作合同、参与社会保险、施行特别工时作业制的有关状况和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能够指使两名以上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对;一起,还能够将企业请求内容向员工公示,深化听取员工群众或工会组织的定见。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帮忙,组织相关人员合作作业,据实阐明状况和供给证明资料。企业的请求契合法定条件和规范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议。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议的,经本机关负责人赞同,能够延伸十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企业作出准予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决议,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向请求人颁布、送达《企业施行特别工时作业制许可证》。经检查,企业的请求不契合法定条件或规范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议,阐明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依法享有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决议,应当经过南京劳作保证网站予以揭露,便利大众查阅。企业应当将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决议在本单位明显方位予以公示,承受工会和员工的监督。
请求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企业,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用工办理规范,与一切劳作者依法签定劳作合同、参与社会保险;
(二)企业能够明晰施行不守时和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施行规模,触及的岗位、工种及人数应当明晰,一起征得工会赞同,并广泛听取员工定见;
(三)能够依法建立健全包含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和薪酬付出准则在内的各项劳作保证规章准则;
(四)企业的劳作维护和安全卫生条件契合规则规范,并能够采纳活跃办法,实在维护员工身心健康。
企业请求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应当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供给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劳作和社会保证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
(二)企业请求施行特别工时作业制的陈述和企业工会或职代会的审议定见;
(三)《企业特别工时作业制申报表》(含:施行规模,申报岗位、工种,人数,主管部门定见等);
(四)与企业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制相关的薪酬付出准则及维护员工歇息度假权力的施行方案等规章准则;
(五)企业施行特别工时作业制的员工花名册及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六)其他依法应当供给的证明资料。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收到企业请求后,应当对企业的请求和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
企业供给的请求资料完好,并契合规则条件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请求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下达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请求资料不完好或许不契合规则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许在五日内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企业的请求不契合条件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阐明理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受理企业请求后,应当对企业与员工签定的劳作合同、参与社会保险、施行特别工时作业制的有关状况和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能够指使两名以上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对;一起,还能够将企业请求内容向员工公示,深化听取员工群众或工会组织的定见。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帮忙,组织相关人员合作作业,据实阐明状况和供给证明资料。企业的请求契合法定条件和规范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议。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议的,经本机关负责人赞同,能够延伸十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企业作出准予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决议,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向请求人颁布、送达《企业施行特别工时作业制许可证》。经检查,企业的请求不契合法定条件或规范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议,阐明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依法享有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决议,应当经过南京劳作保证网站予以揭露,便利大众查阅。企业应当将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施行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决议在本单位明显方位予以公示,承受工会和员工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