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2:58
发布部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52号 《上海市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6月16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6日 上海市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称号的挂号注册处理,保护企业称号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次序,依据《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等法令、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称号的挂号注册以及相关的处理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担任冠有市级行政区划名的企业称号的核准;县工商分局担任冠有该县行政区划名的企业称号的核准。(上海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和县工商分局,以下总称“挂号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处理局能够托付各工商分局处理各自辖区内企业称号请求的受理和初审。 第四条 企业称号由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或许运营特色、安排形式组成。 在企业称号中表述所属职业或许运营特色,应当依据其主营业务,按照国家职业分类规范区分的类别进行表述。 企业跨职业运营的,能够在其称号中不表述所属职业或许运营特色,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条 请求挂号注册的企业称号应当便于辨认,不得与已在挂号机关挂号注册的同职业企业称号相同或许近似。 本条第一款所称企业称号相同,是指请求人请求的企业称号与已在挂号机关挂号注册的企业称号完全一致。 本条第一款所称企业称号近似,是指请求人请求的企业称号与已在挂号机关挂号注册的企业称号存在下列景象: (一)企业称号均含职业表述,字号相同,职业表述文字相同,但安排形式不同的; (二)企业称号均含职业表述,字号相同,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意义相同的; (三)企业称号均含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类似,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许意义相同的; (四)企业称号均不含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安排形式不同的; (五)企业称号均不含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类似的。 第六条 企业称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请求挂号注册的企业称号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 (二)足以使大众对其财物联系、从事职业等产生误解的; (三)易与其他法人、安排称号混杂,使大众产生误解的; (四)其他可能使大众产生误解的。 第七条 请求挂号注册的企业称号除有法令、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则第 五条、第 六条制止的景象外,挂号机关应当予以核准。 第八条 请求企业称号挂号,请求人应当提交由发起人或许整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