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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0:55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说对离婚案子的统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对规则的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统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刻糟蹋,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耗费,现就法令的规则,对离婚案子的统辖解读如下:
一、民事案子案子确认统辖法院的一般准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解读:该条法令规则实际上所确认的法院统辖的基本准则便是:原告就被告准则;
公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点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在被告有常常寓居地时,则常常寓居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统辖。
二、法令关于离婚案子统辖法院的特别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条之规则“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解读:该条规则是对民事案子中“常常寓居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统辖”准则的破例。
例如: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挂号成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决裂,经与李女洽谈未果,拟向法院申述离婚,则有权统辖的法院依据不同的状况,
1、若张男一直在A地寓居,而李女因成婚脱离B地超越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日子,则该案的统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统辖权
2、若张男一直在A地寓居,而李女因成婚脱离B地未到达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日子,则该案的统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统辖权
3、若张男与李女成婚后,两边都外出作业,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脱离B地超越一年,张男脱离A地也超越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接连寓居已超越一年,则该案有权统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统辖权
4、若张男与李女成婚后,两边都外出作业,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脱离B地未到达一年,则该案有权统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统辖权
5、若张男与李女成婚后,两边都外出作业,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脱离B地超越一年,张男脱离A地也超越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接连寓居未到达一年,则该案有权统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统辖权
三、关于对离婚案子中一些特别景象的法院统辖的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
(二)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条之规则:“两边当事人都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拘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统辖。”
解读:特别景象首要包含: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景象
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两边经挂号成婚,婚后张男日子在A地,李女一日忽然失踪,虽经张男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李女的踪迹,张男无法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统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统辖权
2、一方或两边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景象
(1)、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两边经挂号成婚,婚后张男寓居在A地,李女因冒犯法令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拘禁在某监狱C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统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统辖权;
(2)、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两边经挂号成婚,张男、李女因冒犯法令而双双入狱,别离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张男被拘禁在某监狱C地,李女被拘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李女被拘禁时刻未到达一年,则本案有统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统辖权;
(3)、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两边经挂号成婚,张男、李女因冒犯法令而双双入狱,别离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张男被拘禁在某监狱C地,李女被拘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李女被拘禁时刻到达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统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统辖权;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子的统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条规则:“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解析:
关于触及武士的离婚案子,很多人认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知道是过错的,触及武士的离婚案子,不管一方仍是两边是武士,都是由当地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详细的景象包含:
1、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为非武士,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武士,且李女为非文职武士,在B地作业,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统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统辖权。
2、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为非武士,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武士,且李女为文职武士,在B地作业,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统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统辖权。
3、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与李女都是现役武士,张男在A地作业,李女在B地作业,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统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统辖权。
五、关于涉外案子的统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3条规则:“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第14条规则:“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第15条规则:“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第16条规则:“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解析:
国务院侨办在2005年对华裔界说中的“久居”作了清晰解说:“我国公民已获得驻在国长时间或永久居留权的,或虽未获得驻在国长时间或永久居留权,但已获得驻在国接连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历,并在国外寓居,都算久居在国外。出国留学生(包含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含劳务人员)在外作业期间,不认为是久居。”,涉外案子的统辖法院确认的景象首要如下:
1、张男与李女系我国籍,两边系夫妻联系,现两边久居在国外,两边在我国A地挂号成婚,在两边脱离我国去国外久居时,张男的最终寓居地为B地,李女的最终寓居地为C地,现张男若向国内的法院申述离婚,则A、B、C三地的法院都有统辖权,张男有权向三地中任一地的法院申述;
2、张男与李女系我国籍,两边系夫妻联系,现两边久居在国外,两边在国外挂号成婚,在两边脱离我国去国外久居前,张男的原户籍在A地,李女的原户籍在B地,张男的最终寓居地为C地,李女的最终寓居地为D地,现张男若向国内的法院申述离婚,则A、B、C、D四地的法院都有统辖权,张男有权向四地中任一地的法院申述;
3、张男与李女系我国籍,两边系夫妻联系,现李女寓居在国外,张男寓居在国内,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的户籍在B地,现张男若向国内的法院申述离婚,则A地的法院有统辖权,而B法院没有统辖权;若李女向国内法院申述离婚,则也是A地的法院有统辖权,而B法院没有统辖权;若张男在申述离婚前已脱离A地并在C地接连寓居超越一年,则对该案有统辖权的法院是C地的法院,而A地和B地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统辖权;
4、张男与李女系我国籍,两边系夫妻联系,现张男与李女都寓居在国外,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的户籍在B地,现张男若向国内的法院申述离婚,则A地和B地的法院都有统辖权,张男有权挑选任一法院申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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