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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起草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7:31
一、 应留意合同的意图性
律师在着手起草或检查合同之前,应经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方式或直接参与商洽,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实在意图,包含动机。实践中,分明是加工承包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分明是一般协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成果导致合同名不虚传。有的当事人妄图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例如,分明是企业彼此假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协作经营合同。
只要明晰合同意图,律师才干搞清合同各方的实在意思;只要明晰合同意图,律师才干确认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精确称号;只要明晰合同的意图,律师才干“规划”合同两边的权力和职责及违约职责;只要明晰合同的意图,律师才干确保合同的有用性。
二、 应留意合同的有用性
确保合同的有用性,乃律师义无反顾的职责。律师要特别留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矩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矩。判别合同有用仍是无效,除了上述规矩外,还要留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矩。只要不违反我国法令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矩,合同的有用性就得到了确保。律师在起草和检查某一合一起,应特别留意相关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傍边强制性和禁止性规矩。关于合同有用性问题,事实上包含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意图是否合理,三是合同内容、合同方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单个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好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单个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正该单个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抛弃当事人供给的合同草稿,从头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三、 应留意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力与职责要相对平衡,合同两边权力与职责要相对平衡。没有只要权力而没有职责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力,就有必要承当相应的职责,权力与职责有必要“匹配”,不该呈现有权力主题而没有职责主体、或有职责主体而没有权力主体的景象,一方当事人的权力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职责相对应。过火着重一方的权力、疏忽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现公正”!尽管律师是受合同一方托付,律师当然要留意托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许不留意合同的平衡性,肯定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一起,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许多圈套而自鸣得意。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早晚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改头换面或被“置之不理”,要么你起草的合同尽管得到了签署,但在实行过程中因为这些圈套会逐渐露出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终究,导致当事人的合同意图不能完结。吃亏的,仍是你的当事人,乃至是你自己。“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经历不行不吸!
四、 应留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很多合同缺少可操作性,具体体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力的规矩过于笼统准则,对合同各方的职责规矩不明晰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职责作了具体规矩但没有违约职责条款或对此规矩不清,合同虽规矩了损失赔偿但没有核算根据,整个买卖程序不明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完结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用运用、完结买卖和完结利益均衡的具体确保”,特别像建造工程合同、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实行周期长、影响要素多、危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关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历值得咱们学习。君不见,在美国乃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略”的个人房子租借合同,或许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力职责规矩得清清楚楚,违约职责十分翔实,对或许发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界说”,尽管读起来有点拗口,但实行过程中不简单发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便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前“规划”和“规划”,这种规划和规划既包含对立约各方“人物”的规划和规划,也包含对买卖程序的“规划”和“规划”,还包含立约各方假如在实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达到一致一旦“诉诸法令”的“规划”和“规划”。工程建造,假如规划不妥,规划不周,结果能够幻想,相同,合同缺少可操作性,结果也就显而易见了。套用现代俗话解说,合同便是立约各方拟定的游戏规矩,没有具体的规矩,何谈游戏?
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职责,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正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光要规矩违约职责,还得尽量翔实,使各方违约职责与其职责相一致并落到实处。
合同用词不能运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秀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防止运用不置可否的词语如“大约”、“适当”,亦不要泛指如“悉数”、“悉数”,简称有必要有解说,简单发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界说,标点符号亦不行小看。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体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光使合同缺少操作性,并且还会导致胶葛的发生,这方面事例能够说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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