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4:0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作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交税申报
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交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审阅同意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挂号,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挂号表》(附件1),一起供给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同意文件;
(二)立项陈述;
(三)项目规划建造技术指标;
(四)项目的预、概算;
(五)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交税人,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交税申报。
对房地产转让次数少且金额较小的交税人,也可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交税申报。
交税人按季或按月进行申报,由县(市、区)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五条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交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进行交税申报。
交税人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分期获得转让收入的,应在获得房地产转让收入7日内进行交税申报。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交税人在处理交税申报时应供给下列材料:
(一)财政会计报表;
(二)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交税人转让单宗或可以清算的房地产,在处理交税申报时除供给第六条所规则的材料外,还应供给下列材料:
(一)房子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地产开发本钱、费用的凭据(包含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本钱、费用等);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据和费用凭据;
(四)房地产评价陈述;
(五)土地出让、转让、划拨、房产买卖合同;
(六)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交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处理交税申报的,应在规则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请求延期申报。
经同意延期申报的,交税人应当在交税期限内依照上期实践交纳的税款或许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缴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