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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返聘老员工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1:12
董某是某拍摄公司的资深拍摄师,在业界小有名气。退休后,单位没有适宜人选替代,所以返聘其回单位作业。在作业中,因为和领导发生冲突,董某开端消极怠工,并在圈内散播一些单位负面信息。后来,拍摄公司决议不再雇佣董某作业,并中止了薪酬发放。董某以单位违背两边所签定的《劳作合同法》为由,将单位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董某的劳作者身份是否被确定,直接联系到是否适用《劳作法》及相关法令。望文生义,劳作联系的主体是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但法令也无法做出事无巨细的规则,关于劳作者退休后返聘原单位作业的现象,相关劳作法令没有清晰界定。法官以为,依据《劳作法》的相关规则,劳作者的确定首要会集在两个方面:年纪要素和身体要素。在社会生活中也约定俗成了男60岁、女55岁根本要退休的社会一致。由此能够推定,退休人员不属于劳作法意义上的劳作者。因而,用人单位返聘此类人员,不符合劳作联系主体要求,不该适用劳作法相关规则,而建立民事雇佣联系,依照一般民事争议处理即可。所以本案不该适用《劳作法》相关规则,而应适用有关雇佣联系的民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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