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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申请应怎样协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6:36
新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明确规则了债务人享有重整、宽和或许破产清算的恳求权。该恳求权的提起是有条件的,其法律依据是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那么,破产、重整、宽和程序恳求应怎样和谐?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
破产、重整、宽和程序恳求应怎样和谐
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恳求意图和法律规则进行检查,抉择债务人进入重整、宽和或许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恳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许债务人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恳求重整的,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重整恳求契合法律规则的,应当裁决债务人重整;债务人恳求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恳求重整的,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重整恳求契合法律规则的,应当裁决债务人重整。债务人恳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恳求宽和的,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宽和恳求契合法律规则的,应当裁决债务人宽和。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一起存在不同主体别离恳求重整、宽和或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按重整、宽和、破产清算的先后次第裁决受理何种程序恳求。另需求留意,在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恳求重整、宽和;一起,当事人不得恳求在重整、宽和之间转化程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管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 举行债务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第六十四条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律规则,危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务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务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关于整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表决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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