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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4:13
商标侵权案子中存在两个商标运用行为:一是原告运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二是被告运用涉嫌侵权商标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一般都将检查要点放在被告的商标运用行为上,重视被告运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或许形成相关大众混杂,而往往忽视对原告商标运用行为的检查。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要在于我国商标专用权采纳的是注册取得准则,一般状况下只需原告举出商标注册证,审判人员就会确认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对原告的实践运用状况进行更深化的检查。除非原告恳求司法确认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审判人员为查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有必要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则,对原告的商标运用状况进行仔细的检查。笔者以为,在商标侵权案子中应当重视对原告商标运用状况的检查,这有利于精确地确认原告商标的维护规模、确认司法维护的力度和断定被告的侵权职责。
一、运用是商标专用权存续的条件
关于商标权的取得,存在运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理论。运用取得理论以为,商标之所以能够差异产品来历,就在于经过将附着有商标的产品投入市场,在相关大众与权力人之间树立起某种联络。权力人关于商标的利益不在于商标符号自身,而在于经过商标的实践运用,使得相关大众能够认牌购物,权力人享有由此带来的利益。假如商标只是注册而不运用,那么商标就彻底不或许与相关大众树立联络,也就无所谓商标权。运用取得理论尽管清楚地提醒了商标权的发生机理,但最大的缺点在于不便于公示和证明。而采纳“朴实的注册准则或许分裂商标与其价值来历之间的联络”,或许导致纸上的权力与实践的权力脱节。因而,我国商标法统筹运用和注册的效果。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则,请求商标注册不得危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力,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即在必定程度上认可运用能够取得某种权力。商标法即使是在规则商标专用权采纳注册取得准则的一起,也未忽视运用的效果。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接连三年中止运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改正或许吊销其注册商标。这意味着注册人不只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且对注册商标的运用也是其法定职责,中止运用或许危及权力存续。因而笔者以为,审判实践中不只要检查原告商标的注册状况,还应当加强对其商标实践运用状况的检查,一个没有实践运用意图和运用行为的注册商标不只不能起到差异产品来历的效果,并且或许导致过度的“符号圈地”。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一个明显差异在于,专利权、著作权等创造性的知识产权、创造性的作业一旦完结,权力就或许随之发生,而商标权作为标识性的知识产权,注册只是是取得权力的起点,运用才是权力发生和维系的关键所在。
二、运用是衡量商标明显性的规范
明显性是商标的中心要素。商标法第九条规则,请求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明显性,便于辨认,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力相冲突。笔者以为,商标差异产品来历的才能首要来历于明显性。明显性有两层意义:首先是指商标的固有明显性。固有明显性取决于商标的独创性,独创性越强的商标一般是固有明显性越强的商标,也越具有成为强商标的先天条件。但商标的固有明显性越强,并不必定代表其实践的辨认才能越强。其次是指商标的取得明显性,即商标实践的辨认才能,商标差异产品来历的才能是由其取得明显性决议的。“有关某一商标具有固有明显性的判决并不能确保该商标是一个强商标,因为固有明显性并不能确保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明显性。”“商标的强度终究仍是取决于潜在顾客将该标志与特定出处联络的程度。”因而笔者以为,商标的固有明显性取决于商标的独创性,固有明显性是商标注册环节检查的要点,而商标的取得明显性则取决于商标的运用,取得明显性是商标侵权案子审理中应当检查的要点,商标侵权案子中所重视的明显性首要是针对取得明显性而言的。一般状况下,运用强度越高的商标的取得明显性程度越高,权力规模和维护力度也越大,即一般所说的“强商标强维护,弱商标弱维护”。“实践上,商标的维护规模比如手电筒的光照规模,电池的强度好像商标的明显性,电筒的高度好像商标的知名度,电池越强,电筒越高,光照规模也就越亮和越大,商标的维护规模也应该越强和越广。”可见,商标的运用强度决议了商标的取得明显性的强弱。正是根据运用在商标取得明显性中所起的重要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应当重视对原告商标运用状况的检查,以正确、合理地剖析断定原告商标明显性的强弱、权力规模和维护力度的巨细。
三、运用是精确断定民事职责的根据
对运用强度不同的注册商标,司法维护的力度和方法也是不彻底相同的。审判实践中应当经过仔细检查原告商标的实践运用状况来判别商标明显性的强弱,并据此判别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形成的危害,以断定被告应承当的民事职责。关于原告现已取得商标注册、没有实践运用或许运用强度不高、商标的取得明显性相对较弱的状况下施行的商标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危害首要是阻止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经过运用取得明显性。商标只要经过长期地运用,才有或许使相关大众将该商标与权力人联络起来,而此刻原告的商标没有运用或运用强度不高,其差异产品来历的才能也相对较弱,在此期间假如别人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运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会阻止原告经过运用注册商标与相关大众树立联络,阻碍其注册商标取得明显性。一起,因为此刻原告的商标差异产品来历的才能相对还比较弱,一般不会导致相关大众本想根据商标寻觅原告的产品成果却找到被告的产品的状况,因而一般不会削减原告产品的销量。因而,对此类侵权行为被告应承当的补偿职责相对较轻,在判令中止侵权的基础上,应更侧重于考虑适用消除影响的民事职责方法,判令被告对其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原告向相关大众消除影响。关于那些明显性较强、知名度较大的商标,因为这些商标中蕴涵了原告杰出的商业名誉和巨大的广告价值,侵权行为人侵权的意图就在于误导相关大众,使用原告的商标获取买卖时机、获取经济利益。因而在确认被告应承当的民事职责时,不只应当判令被告中止侵权、消除影响,还应当更重视适用补偿损失的民事职责以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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