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0:02
移用资金罪事例剖析
案情:
违法嫌疑人马某,在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于1997年1月未经村委会研讨,利用职务之便私行将本村村委会团体款5万元借给别人运用,于1998年10月偿还。2003年2月18日,违法嫌疑人马某被立案侦查。
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违法嫌疑人马某私行将本村团体款5万元借给个人运用,直至1998年10月偿还,其行为已构成移用资金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违法嫌疑人马某之行为不应以违法论处。理由是,违法嫌疑人马某移用行为发生在1997年1月,移用资金数额较大的追诉时效是五年,违法嫌疑人马某之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吊销案子,不追查马某刑事责任。
分析:
笔者拥护第二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违法嫌疑人马某构成移用资金罪,理由是移用资金罪是持续犯(持续犯),其追诉时效应从偿还移用资金即1998年10月起核算。实际上,移用资金罪应属状况犯,其追诉时效应从违法建立之日起核算。
状况犯是一般违法所体现的形状,即违法既遂今后,违法行为就完毕了,与不法状况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例如偷盗一辆轿车,占有轿车的不法状况与偷盗行为没有关系。持续犯是违法行为与不法状况同步。常见的持续犯如不合法拘禁,劫持,不合法持有枪支、弹药、毒品、假币等持有型的违法。
移用资金罪不符合持续犯的特征,应属状况犯。由于只需行为人将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其违法行为即现已完结。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移用资金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移用资金罪是持续犯,则移用资金不交还的,其行为永久不会过追诉时效。明显,这与立法本意是相违反的。
因而,马某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以违法论处。
案情:
违法嫌疑人马某,在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于1997年1月未经村委会研讨,利用职务之便私行将本村村委会团体款5万元借给别人运用,于1998年10月偿还。2003年2月18日,违法嫌疑人马某被立案侦查。
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违法嫌疑人马某私行将本村团体款5万元借给个人运用,直至1998年10月偿还,其行为已构成移用资金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违法嫌疑人马某之行为不应以违法论处。理由是,违法嫌疑人马某移用行为发生在1997年1月,移用资金数额较大的追诉时效是五年,违法嫌疑人马某之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吊销案子,不追查马某刑事责任。
分析:
笔者拥护第二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违法嫌疑人马某构成移用资金罪,理由是移用资金罪是持续犯(持续犯),其追诉时效应从偿还移用资金即1998年10月起核算。实际上,移用资金罪应属状况犯,其追诉时效应从违法建立之日起核算。
状况犯是一般违法所体现的形状,即违法既遂今后,违法行为就完毕了,与不法状况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例如偷盗一辆轿车,占有轿车的不法状况与偷盗行为没有关系。持续犯是违法行为与不法状况同步。常见的持续犯如不合法拘禁,劫持,不合法持有枪支、弹药、毒品、假币等持有型的违法。
移用资金罪不符合持续犯的特征,应属状况犯。由于只需行为人将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其违法行为即现已完结。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移用资金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移用资金罪是持续犯,则移用资金不交还的,其行为永久不会过追诉时效。明显,这与立法本意是相违反的。
因而,马某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以违法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