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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购入金属结构件的税务如何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7:56

例1
甲修建公司中标一项综合性工程项目,项目总承揽金额为6000万元。在此项工程建造中,甲公司需求购入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产的价值3000万元的金属结构件。(为便于剖析,本例仅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担负。)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则:“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则:“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则(注:供给修建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自产货品)外,纳税人供给修建业劳务(不含装修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含建造方供给的设备的价款。”根据上述规则,本例流转税担负测算如下:
1、甲公司该项工程应缴营业税为:6000×3%=180(万元)
2、乙公司出售金融结构件增值税销项税为:3000÷(1 17%)×17%=435.90(万元)
谋划剖析
从本例能够看出,关于价值3000万元的金属结构件,在征收了增值税的一起,还须计入修建业营业税计税根据,因而,本例税收谋划的重点是防止对金属结构件重复纳税。甲公司可考虑将金属结构件的装置事务直接分包给乙公司,假定分包金额为3050万元(其间金属结构件价值3000万元,装置劳务价值50万元)。分包后的税收担负测算如下: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则:“纳税人将修建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交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后甲公司应缴营业税为:(6000-3050)×3%=88.5(万元)。
2、《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则:“纳税人的下列混合出售行为,应当别离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品的出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交纳营业税,货品出售额不交纳营业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供给修建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自产货品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景象。”根据上述规则,乙公司出售自产金属结构件,一起供给修建劳务的行为,应当交纳增值税435.90万元,应交纳营业税为:50×3%=1.5(万元)。
由此可见,谋划后增值税整体担负未发生变化,而营业税整体担负下降了90万元(180-88.5-1.5)。需求阐明的是,金属结构件装置劳务发生的赢利以及谋划计划发生的节税效益,可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彼此洽谈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地分配。假如乙公司没有独立供给装置劳务的才能,也可暂时聘任甲公司或许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例2
假定在例1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的金属结构件归于《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则的设备,其它条件不变。
谋划剖析
假如金属结构件归于《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则的设备,那么甲公司除了可选用例1的谋划计划外,也可要求乙公司将金属结构件直接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建造单位,然后由建造单位将金属结构件供给给甲公司施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则,建造方供给的设备价款不该计入营业税计税根据,因而,谋划后甲公司应缴营业税为:(6000-3000)×3%=90(万元)。谋划后甲公司营业税担负相同可下降90万元,而乙公司增值税担负不变。
留意事项
榜首,不计入修建业营业税计税根据的设备,仅指建造方供给的设备,施工方供给的设备不得从修建业营业税计税根据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规则:“通信线路工程和运送管道工程所运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归于设备,其价值不包含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修建装置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该包含设备价值,详细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罗列。”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施行后,建造方供给的不计入修建业营业税计税根据的设备的规模,依然按上述规则确认。
第二,《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则的“自产货品”包含一切自产货品,而不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出售自产货品供给增值税劳务并一起供给修建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2]117号)规则的自产货品(注:国税发[2002]117号关于自产货品规模的规则现已被废止)。因而,修建装置工程中向出产企业外购的金额较大的货品均可考虑选用例1供给的谋划计划。
第三,在施行税收谋划计划时,应当留意不可将工程分给个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则,只要分包给“单位”的金额才能从修建业营业税计税根据中扣除,而分包给“个人”的金额,不适用差额纳税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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