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2:35

(1999年6月23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同意 1999年8月12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1999年8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子拆迁处理,保证城市 建造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 市建造需求拆迁房子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造需求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农人自住房子的,应领先依法处理征地手续。
法令、法规对拆迁军事设备、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裔、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子等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建造单位或许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子及其附属物的处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有利于改进和进步市民的寓居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房子拆迁应遵从先补偿后搬家和先安顿后撤除的准则。
第六条 拆迁人有必要按照本办法处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顿;被拆迁人有必要遵守城市建造需求,在规则的期限内完结搬家。
第七条
市城市建造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子拆迁作业。市城建主管部门能够托付依法建立的处理房子拆迁业务的安排详细施行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子拆迁作业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处理
第八条 单位或许个人需求拆迁房子及其附属物的,应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请求,并具有以下条件和提交有关文件和材料:
(一)拆迁请求书;
(二)已获得的建造项目的同意文件(包含立项批文、选址意见书、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及红线图);
(三)具有不低于80%的拆迁补偿安顿资金;
(四)有合法产权、修建质量合格的安顿房子或许具有基本生活设备的周转用房;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
单位或许个人请求拆迁自有房子,应提交《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拆迁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子所有权证》,或许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