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合同违约金是否具有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8:04
在许多合同民事案件中,合同的有所标示违约金的,在发作合同纠纷的时分,是能够向法院请求实行违约金的,那么这个违约金实行是否有时效性呢,听讼网小编跟我们遍及一下建议合同违约金是否具有诉讼时效这一问题。
关于违约金诉讼时效的定见汇总为以下几点:
一、一时性债款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一时性债款是指合同约好或法令规则某一时刻到来或特定事由发作时而建立的且数额固定化的债款。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违约金详细数额,也清晰了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甲、乙两边自愿协商一致签定修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好乙方在2015年2月1日前竣工,如若未竣工的乙方违约,承当违约金50万元。只需2015年2月1日前乙方未竣工则违约行为发作,50万元的债款债款联系便已构成,违约行为发作之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亦开端起算。其后续时刻对债款构成或数额改动不发作任何影响,无须时刻弥补即告建立和完结。
二、继续性债款(也称作连续性债款)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继续性债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以日、月或季为单位核算违约金而建立的一种合同债款,如房子租借合同中按月计收租金,物业管理合同中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供用电合同中按月计收电费等,它以约好时刻届满构成一种债款。
关于继续性债款下的违约金诉讼时效分为两种观念:
1、继续性债款是就单个债款别离核算诉讼时效。继续性债款能够日或月为单位独立构成债款。若以日为单位,违约行为发作的榜首天,权力人即发作榜首个债款,第二天即发作第二个债款……,第365天,则发作365个债款。这些“债款”具有经济上和法令上的必定独立性,作为请求权的发作根底。换言之,继续性债款由一个个独立单位的债款构成一个个独立单位的请求权。以日、月、季、年为单位,一年则构成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单位的独立请求权,相应地有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继续性债款尽管相对独立,但因依据同一法令现实且性质相同,债款人可将这些多个独立的债款集合起来,作为一个全体债款行使诉讼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博士在谈到建议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时说: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但不能混为一谈,应区别对待:
榜首,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款,从约好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核算违约金数额的,归于继续性债款,以每个单个的债款别离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好违约金或丢失数额难以核算的,从公正诚信准则动身,由出卖人依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我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规范核算。
例如:甲、乙到达生意50台彩电的书面合同,约好甲于2003年12月10日向乙供给“长虹”牌彩电50台,总价款249000元;乙于收货后3日内付款,假如乙在收货后10日内不能付款,按日万分之三付出违约金。合同签定后,甲践约实行了交给货品的责任,乙于2003年12月12日、2004年7月12日、2005年1月10日别离给付货款149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6年9月21日甲向法院申述要求乙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95元。乙以甲的诉请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乙在2003年12月24日开端构成违约,甲从当日起便享有建议10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榜首个独立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独立请求权,至2004年7月12日,其累计享有201个独立的请求权。同理,甲从2004年7月13日起便享有建议5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榜首个独立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独立请求权,至2005年1月10日,其累计享有191个独立的请求权。其应在每个独立债款构成后的两年期间内,别离核算并行使违约金的请求权。榜首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越2005年12月24日,最终一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越2007年1月10日行使。而甲2006年9月21日向法院申述,即意味其2003年12月24日应行使的榜首个请求权和至2004年9月21日期间应行使的272个请求权超越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依序逐一归于消除,另第273个至第392个请求权别离对应至2004年9月22日至2005年1月10日,这120 个请求权仍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
2、继续性债款是就全体债款核算诉讼时效。将违约金看成是一个全体债款,每段期间的违约金都构成一个独立债款,接二连三的债款使诉讼时效发作中止的效能。因为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只约好数额,不约好付出期限,因而,该付出违约金的请求权归于未约好付出期限的债款,债款人随时均可建议,只要债款人清晰表明不实行违约金时,才干确认债款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对违约金的权力遭到损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核算,
事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我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的 (2005)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简介:
1998年5月18日,泛华公司与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好泛华公司在1999年8月31日将竣工并经检验合格的上述房子移送给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如违反约好的期限推迟缴付房款,应向泛华公司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的0.2‰累加核算;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好的期限推迟交移房子,应向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核算。
1998年7月6日至1999年1月11日,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分八次向泛华公司合计付出了5875万元的房款。
2003年2月12日,泛华公司向我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宣布《商品房入住告诉》称,现已依照我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的改动要求及施工图彻底竣工,设备装置已悉数就位,并已调试结束。请我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即日起入住该楼,进一步完善精装修,赶快付出剩下房款,以便泛华公司尽早为我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完善房子产权证及疆土使用证。可是,泛华公司至今未向人寿(集团)公司提交泛华大厦经过竣工检验和消防检验并到达合格能够入住的依据。
2003年10月28日,我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称以邮件挂号的方法,向泛华公司送达了《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
2005年2月23日,人寿(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申述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违约金系依据泛华公司未按约实行交房责任的违约行为而发作的。依照两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好,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好的期限推迟移送房子,应向人寿(集团)公司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核算。从该约好内容分析,推迟交房的违约金是依据违约行为继续发作的情况而“累加核算”的,即相关于购房方来讲,建议自合同约好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践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认的一个全体的合同权力,而不是依照违约的天数详细分割为若干别离核算诉讼时效的独立的权力,购房方能够在该项全体权力没能实现时提出建议。假如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别离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约束,这必将改动本案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累加核算”的原意,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准则;其次,本案中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好了违约金的核算方法,并没有约好违约金的付出期限。关于没有付出期限的债款,债款人任何时分都能够建议,只要当债款人清晰表明不实行时,才干确认债款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遭到损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起算;再次,就本案的实践情况而言,要求购房方在房子交给之前独自就违约金债款提申述讼或请求裁定,均不契合社会公众在日常日子中所遵从的公序良俗。总归,泛华公司关于违约金债款应当依照违约时刻别离核算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因无现行法令、司法解释明文规则的支撑,不予采用。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以为2004年4月14日,我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泛华公司宣布《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的信件,要求泛华公司于2004年6月底前交给竣工检验合格的房子,对此泛华公司予以拒收,此刻应视为权力人建议权力而责任人回绝实行责任,权力人始知其权力遭到损害,诉讼时效应从此发作争议之日起核算。故泛华公司关于本案违约金债款现已超越诉讼时效的上诉建议,与现实不符亦无法令依据,不予支撑。保持一审判决。
关于违约金诉讼时效的定见汇总为以下几点:
一、一时性债款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一时性债款是指合同约好或法令规则某一时刻到来或特定事由发作时而建立的且数额固定化的债款。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违约金详细数额,也清晰了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甲、乙两边自愿协商一致签定修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好乙方在2015年2月1日前竣工,如若未竣工的乙方违约,承当违约金50万元。只需2015年2月1日前乙方未竣工则违约行为发作,50万元的债款债款联系便已构成,违约行为发作之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亦开端起算。其后续时刻对债款构成或数额改动不发作任何影响,无须时刻弥补即告建立和完结。
二、继续性债款(也称作连续性债款)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继续性债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以日、月或季为单位核算违约金而建立的一种合同债款,如房子租借合同中按月计收租金,物业管理合同中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供用电合同中按月计收电费等,它以约好时刻届满构成一种债款。
关于继续性债款下的违约金诉讼时效分为两种观念:
1、继续性债款是就单个债款别离核算诉讼时效。继续性债款能够日或月为单位独立构成债款。若以日为单位,违约行为发作的榜首天,权力人即发作榜首个债款,第二天即发作第二个债款……,第365天,则发作365个债款。这些“债款”具有经济上和法令上的必定独立性,作为请求权的发作根底。换言之,继续性债款由一个个独立单位的债款构成一个个独立单位的请求权。以日、月、季、年为单位,一年则构成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单位的独立请求权,相应地有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继续性债款尽管相对独立,但因依据同一法令现实且性质相同,债款人可将这些多个独立的债款集合起来,作为一个全体债款行使诉讼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博士在谈到建议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时说: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但不能混为一谈,应区别对待:
榜首,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款,从约好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核算违约金数额的,归于继续性债款,以每个单个的债款别离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好违约金或丢失数额难以核算的,从公正诚信准则动身,由出卖人依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我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规范核算。
例如:甲、乙到达生意50台彩电的书面合同,约好甲于2003年12月10日向乙供给“长虹”牌彩电50台,总价款249000元;乙于收货后3日内付款,假如乙在收货后10日内不能付款,按日万分之三付出违约金。合同签定后,甲践约实行了交给货品的责任,乙于2003年12月12日、2004年7月12日、2005年1月10日别离给付货款149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6年9月21日甲向法院申述要求乙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95元。乙以甲的诉请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乙在2003年12月24日开端构成违约,甲从当日起便享有建议10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榜首个独立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独立请求权,至2004年7月12日,其累计享有201个独立的请求权。同理,甲从2004年7月13日起便享有建议5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榜首个独立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独立请求权,至2005年1月10日,其累计享有191个独立的请求权。其应在每个独立债款构成后的两年期间内,别离核算并行使违约金的请求权。榜首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越2005年12月24日,最终一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越2007年1月10日行使。而甲2006年9月21日向法院申述,即意味其2003年12月24日应行使的榜首个请求权和至2004年9月21日期间应行使的272个请求权超越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依序逐一归于消除,另第273个至第392个请求权别离对应至2004年9月22日至2005年1月10日,这120 个请求权仍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
2、继续性债款是就全体债款核算诉讼时效。将违约金看成是一个全体债款,每段期间的违约金都构成一个独立债款,接二连三的债款使诉讼时效发作中止的效能。因为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只约好数额,不约好付出期限,因而,该付出违约金的请求权归于未约好付出期限的债款,债款人随时均可建议,只要债款人清晰表明不实行违约金时,才干确认债款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对违约金的权力遭到损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核算,
事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我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的 (2005)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简介:
1998年5月18日,泛华公司与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好泛华公司在1999年8月31日将竣工并经检验合格的上述房子移送给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如违反约好的期限推迟缴付房款,应向泛华公司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的0.2‰累加核算;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好的期限推迟交移房子,应向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核算。
1998年7月6日至1999年1月11日,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分八次向泛华公司合计付出了5875万元的房款。
2003年2月12日,泛华公司向我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宣布《商品房入住告诉》称,现已依照我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的改动要求及施工图彻底竣工,设备装置已悉数就位,并已调试结束。请我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即日起入住该楼,进一步完善精装修,赶快付出剩下房款,以便泛华公司尽早为我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完善房子产权证及疆土使用证。可是,泛华公司至今未向人寿(集团)公司提交泛华大厦经过竣工检验和消防检验并到达合格能够入住的依据。
2003年10月28日,我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称以邮件挂号的方法,向泛华公司送达了《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
2005年2月23日,人寿(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申述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违约金系依据泛华公司未按约实行交房责任的违约行为而发作的。依照两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好,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好的期限推迟移送房子,应向人寿(集团)公司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核算。从该约好内容分析,推迟交房的违约金是依据违约行为继续发作的情况而“累加核算”的,即相关于购房方来讲,建议自合同约好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践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认的一个全体的合同权力,而不是依照违约的天数详细分割为若干别离核算诉讼时效的独立的权力,购房方能够在该项全体权力没能实现时提出建议。假如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别离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约束,这必将改动本案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累加核算”的原意,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准则;其次,本案中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好了违约金的核算方法,并没有约好违约金的付出期限。关于没有付出期限的债款,债款人任何时分都能够建议,只要当债款人清晰表明不实行时,才干确认债款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遭到损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起算;再次,就本案的实践情况而言,要求购房方在房子交给之前独自就违约金债款提申述讼或请求裁定,均不契合社会公众在日常日子中所遵从的公序良俗。总归,泛华公司关于违约金债款应当依照违约时刻别离核算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因无现行法令、司法解释明文规则的支撑,不予采用。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以为2004年4月14日,我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泛华公司宣布《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的信件,要求泛华公司于2004年6月底前交给竣工检验合格的房子,对此泛华公司予以拒收,此刻应视为权力人建议权力而责任人回绝实行责任,权力人始知其权力遭到损害,诉讼时效应从此发作争议之日起核算。故泛华公司关于本案违约金债款现已超越诉讼时效的上诉建议,与现实不符亦无法令依据,不予支撑。保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