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解除强制措施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1:22
咱们都知道警方是有权力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一些强制办法的,刑法上强制办法一般包含拘传、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拘留、拘捕,这些强制办法的期限是多久呢?满意什么条件能够免除强制办法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强制办法有哪些品种,免除强制办法需求什么条件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强制办法的品种:
一般包含拘传、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拘留、拘捕。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拘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承受讯问的一种强制办法。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违法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确保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办法。由公安机关履行。
监督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则的期限内不得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督、约束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办法。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子侦办中,对现行犯或严重嫌疑分子,暂时采纳的强制办法。
拘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议,公安机关履行的一种,在必定时刻内掠夺违法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必定场所予以拘押的强制办法。
强制办法期限:
拘传的期限:传唤、拘传持续的时刻不得超越十二小时;案情特别严重、杂乱,需求采纳拘留、拘捕办法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刻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
监督居住的期限:监督居住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拘留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拘捕的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由于特别原因,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子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则的期限届满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二个月:
(一)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
(二)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
(三)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
(四)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延伸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二个月。
免除强制办法的条件:
刑事强制办法是国家为了保证侦办、申述、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的约束其必定程度人身自由的办法。
强制办法的免除,是指司法机关采纳强制办法后,因发生了法定事由,没有必要持续适用强制办法而决议予以吊销的诉讼行为。
一般情况下,免除强制办法都是由于强制办法的时刻超越了法定期限或许,或许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则的不应当追查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许案子现已办结的,应当免除强制办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对被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
强制办法的品种:
一般包含拘传、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拘留、拘捕。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拘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承受讯问的一种强制办法。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违法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确保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办法。由公安机关履行。
监督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则的期限内不得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督、约束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办法。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子侦办中,对现行犯或严重嫌疑分子,暂时采纳的强制办法。
拘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议,公安机关履行的一种,在必定时刻内掠夺违法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必定场所予以拘押的强制办法。
强制办法期限:
拘传的期限:传唤、拘传持续的时刻不得超越十二小时;案情特别严重、杂乱,需求采纳拘留、拘捕办法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刻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
监督居住的期限:监督居住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拘留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拘捕的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由于特别原因,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子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则的期限届满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二个月:
(一)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
(二)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
(三)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
(四)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延伸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二个月。
免除强制办法的条件:
刑事强制办法是国家为了保证侦办、申述、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的约束其必定程度人身自由的办法。
强制办法的免除,是指司法机关采纳强制办法后,因发生了法定事由,没有必要持续适用强制办法而决议予以吊销的诉讼行为。
一般情况下,免除强制办法都是由于强制办法的时刻超越了法定期限或许,或许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则的不应当追查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许案子现已办结的,应当免除强制办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对被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