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立法程序—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1-91)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12:29
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司理与职工在饭馆喝酒聚餐后表明: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司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起,只操作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归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形成后方车辆行进妨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要挟,主张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址,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子孙驾”缺少明确规矩,高司理起草了一份《酒子孙驾服务规矩》,包含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力与责任、代为驾驭服务合同、法令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高司理起草的《酒子孙驾服务规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归于民法商法规矩
B.是立法方案
C.是法的正式根由
D.是标准性法令文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立法程序。
选项A说法过错。依据《立法法》规矩,只要有权机关才能够依据职权或授权拟定民法商法令文件。高司理作为自然人,无权作出民商法规矩。
选项B说法过错。依据《立法法》规矩,只要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才具有立法的提案权。
选项C说法过错。法的正式根由是指具有明文规矩的法令效力而且直接作为法令人的决议的大前提的标准来历的那些材料,如宪法、法令、法规等,首要为拟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依据详细职权和程序拟定的各种标准性文件。
选项D说法过错。标准性文件,是各级机关、集体、安排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首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束缚和标准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标准性文件。高司理作为自然人无权拟定标准性文件,且其拟定的文件也不具有束缚和标准人们行为的性质。所以,该文件不归于标准性文件。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