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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犯罪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23:43
内容摘要:偷税罪,是指交税人的或许扣缴职责人,成心违违背税收法则法规,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我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选用虚伪的交税申报物段不缴或省缴应交税款或许已扣、已收税款,偷税到达必定数额,或许交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等情节严峻的行为。在损害税收征管罪中,偷税罪是一种发作最为遍及、损害规划最大的违法行为。本文结合我国税收实践情况,从偷税违法的构成的方面临该种违法进行研究。
关键词:偷税、偷税行为、违法、违法构成
一、关于偷税罪的概念及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只在第121条中对偷税罪作了简略规则,其内容过于笼统、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不方便详细把握和操作,难以习惯不断改变的新情况,实践中往往需求经过司法解释或许弥补规则等方法补偿其立法之缺乏。跟着我国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迅速开展,偷税违法问题愈来愈严峻。为强化税收征管,冲击涉税违法,1992年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经过了《税收征收办理法》和《关于偷税、抗税违法的弥补规则》,对偷税罪作了重要修正和弥补,提高了偷税罪的法定刑,区分了不同的量刑起伏,增设了罚金刑和处分单位偷税违法的条款,实践证明很有必要。修订后的刑法,总结了近年司法实践和立法经历,在吸收《关于偷税、抗税违法的弥补规则》第1条的根底上,对偷税罪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正和弥补,首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用罗列方法规则了偷税罪的根本违法手法。即规则“交税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均属偷税违法行为的根本违法手法。然后增强了刑法的实用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各种方法的偷税违法行为予以充沛制裁。
(二)从数额和情节两个方面确认了构成偷税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即规则:“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这三十而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这一规则确认了偷税罪的罪与非罪的根本的数额标准。这包含偷税份额和偷税数额两个有必要一起到达的标准。其间的份额标准标明偷税行为给国家税款形成实践丢失的程度;其间的份额标准标明偷税行为在必定规划内的损害规划,反映出行为人偷税的恶性程度。这个两层数额标准从不同视点全面地表现出偷税违法行为的损害程度,而是比较科学的,也是与我国经济开展水平相习惯的。与此一起,修订后刑法对反映偷税损害程度的其他严峻情节也作了充沛考虑,规则“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也应当承当刑事职责。其根本意义是:行为人的偷税数额虽未彻底到达规则的份额和数额标准,但在此前已有二次偷税行为遭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分,则应对这以后一次偷税行为追查刑事职责。其意图是避免偷税者钻税收法则的空子,屡罚屡犯,表现了立法的灵活性。
(三)确认了偷税罪的加剧处分标准。即规则“偷税数额占应交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是确认一般偷税罪与严重偷税罪的重要标志。但凡偷税数额一起到达上述两个标准的,均应加剧处分的量刑起伏内处分,表现了立法对严重偷税违法行为严厉冲击的精力。
(四)扩展了偷税罪主体的适用规划。除交税人之外,扣缴职责人与单位均可成为偷税罪主体。何谓偷税罪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则,偷税罪是指交税人的或许扣缴职责人,成心违违背税收法则法规,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我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选用虚伪的交税申报物段不缴或省缴应交税款或许已扣、已收税款,偷税到达必定数额,或许交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等情节严峻的行为。
二、偷税罪的构成
(一)、偷税罪的客体。偷税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准则。这是偷税罪差异于损害税收征管罪以外其他违法的本质特征,一起也是各种损害税收征管罪所共有的一个根本特征。税收是国家财务收入、堆集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来历,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控制,调理出产、消费和国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加强对税收的监督和办理,确保税收不断增加,关于促进经济的开展,增强国力,不断提高和改进公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说,税收具有财务功能、经济功能和监督功能三种根本功能。因为税收具有如此重要的效果,所以,关于违背税收法规,进行偷税活动,情节严峻的行为,以违法论处,古今中外,概无破例。当然,现在我国的税收按征收功能区分大体有三类:一是由海关部分征收的关税,二是由财务部分征收的农业税类,三是由税务部分征收的工商税类。偷逃海关关税行为,首要地违背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则,故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办理准则,情节严峻的应以走私罪论处,故不定偷税罪。因而,所谓偷税违法,首要是指偷逃工商税和农业税。我国的税收法则准则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的根底之上,归于国家上层建筑的领域。税收法则准则的内容表现在国家拟定的各项税收法则、法规和行征规章之中,是国家用以标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则手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有按照法则交税的职责”。这一规则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准则的法则根底。变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公布了一系列税收发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交税职责、税种、税目、税率以及税收征管、违法职责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则。特别是最近几年国家为习惯经济建设的需求,加快了税收法制建设的脚步,在税制变革的推进下,进一步充分完善税收法则体系,形成了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准则。
(二)、偷税罪的客观方面。偷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国家税收法规,采纳诈骗、隐秘等各种虚伪手法,不缴或少缴应交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峻的行为。构成偷税罪,以行为违背国家税收法规为条件,即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应当交纳某种税款,而不予交纳。国家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部分公布的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则、法则、规则、实施细则或方法等的总称,现在首要包含《税收征收办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列》、《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发票办理方法》等法规。假如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背有关税收法规而是为税收法规所答应的,没有缴交税款的职责,或许依法被减免税款,或许没有采纳法则规则的诈骗、隐秘等手法,均不能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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