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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若干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23:00
第一条 为标准我省建造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处理,根据《建造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计价标准”)、《广东省建造工程造价处理规矩》等规矩,结合我省实践,拟定原定见。
第二条建造工程选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有必要实施2008计价标准。建造工程选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应当实施2008计价标准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好、工程计量与价款付出、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矩。
第三条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收效的必备条件。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有必要由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完结,并应当契合以下规矩,方能收效:
(一)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二)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三)建造工程当事人有必要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必要盖有企业称号、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建造工程选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或许合同中清晰其他项目费、承揽人危险、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没有清晰或约好不明的,应当依照附表一至四的规矩实施。建造工程选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矩实施。
第五条选用工程量清单投标的建造工程,其工程量清单有必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或受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照2008计价标准和省的有关规矩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担任。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绘不完整的,可在开标10日前向投标人提出书面定见,投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定见之日起2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7日前书面告诉一切投标人。
除规矩应由投标人承当的危险外,投标人不得将工程量清单讹夺职责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过错等内容,不得选用无限危险、一切危险或相似句子规矩危险内容。
第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供给应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表格,有必要契合2008计价标准和省的有关规矩,不得改变内容或许另行设置表格。其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可计量的方法项目清单应供给工程量清单归纳单价剖析表。归纳单价剖析表可选用附表五的格局;若选用附表五“工程量清单归纳单价剖析表(一)”时,还应补充附表六“首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悉数运用国有资金出资或国有资金出资为主的建造工程,有必要实施工程量清单投标,并应当依照2008计价标准和省的有关规矩编制投标操控价(即最高报价值)。编制投标操控价时,归纳单价的承认应当契合以下规矩:
(一)人工、机械台班单价,依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处理组织相应时期发布的信息(辅导)价格核算。
(二)材料价格,依照下列优先次序及其规矩核算:
1.依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处理组织相应时期发布的信息(辅导)价格;
2.依照投标文件供给的材料暂估单价;
3.参阅工程造价处理组织汇总发布的厂商报价;
4.参阅商场调查的有合法根据的商场价格。
(三)处理费、赢利,依照省共同工程计价根据有关规矩核算。
(四)危险费用,根据附表二规矩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投标人应承当的危险内容和规模(起伏)核算。
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如不选用或需求调整工程造价处理组织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的,应当供给合法根据,并在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清晰调整起伏,不然不得调整。
第八条一个建造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投标操控价。
投标操控价有必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伴随投标文件同时发布。投标操控价发布的内容,应当详细包含工程量清单及其归纳单价或单项费用、首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选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法发布。投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有约束的(如:投标报价的归纳单价不得大于投标操控价发布的归纳单价),应在发布的投标操控价中载明。
第九条投标操控价不得上调或下浮。投标人或受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照2008计价标准和省的有关规矩编制投标操控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担任。投标人发现投标操控价有误的,应当在开标10日前向投标人提出书面定见,投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定见之日起2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7日前从头发布。投标人经复核以为投标操控价依然有误的,应在开标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组织或工程造价处理组织投诉,招投标监督组织应当会同工程造价处理组织自接到复核定见之日起2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过错的,应当责成投标人在开标前进行批改,并再次从头发布。因此影响投标投标作业的,投标人应当相应顺延投标、投标和开标时刻。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宣布投标文件10日前将投标操控价及有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处理组织备检。投标操控价发作批改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操控价批改后的7日内,将该投标操控价依照前述要求报送备检。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投标时,呈现下列景象的,应当据实调整投标操控价:
(一)批改投标文件引起投标操控价发作改变的;
(二)批改施工规划图纸引起投标操控价发作改变的;
(三)其他引起投标操控价发作改变的状况。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必要实施2008计价标准的强制性规矩,并按投标人供给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自主报价。除方法项目可作补充外,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供给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作任何改动。
投标人应当依照投标人供给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填写单价和合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意图单价和合价中,此项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计量与付出,竣工结算不得核算。
第十三条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高于投标操控价,也不得低于企业本身本钱。投标人对投标价的一切优惠(降价、让利等),均应当反映在详细清单项目或其归纳单价的报价上,不得以投标总价金额方法进行优惠(降价、让利等)。
第十四条发、承揽两边应当依照2008计价标准和省的有关规矩签定施工合同,约好合同价款,并清晰下列事项: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付出时刻及抵扣方法;
(二)工程计量与付出工程进展款的方法、数额及时刻;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要素、方法、程序、付出及时刻;
(四)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承认与付出时刻;
(五)发作工程价款争议的处理方法及时刻;
(六)承当危险的内容、规模以及超出约好内容、规模的调整方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付出及时刻;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法及时刻;
(九) 与实施合同、付出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实施投标的建造工程,发、承揽两边签定施工合同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施期间,呈现下列景象的,应当遵从以下规矩承认工程价款:
(一)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共同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二)当施工合同与投标文件不共同,且发、承揽两边没有违背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内容的实践行为的,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
(三)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共同的,应当以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建造工程,宜选用单价合同。
悉数运用国有资金出资或国有资金出资为主的建造工程,除工期在半年和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之外,应当选用单价合同。
第十七条施工合同实施期间,发、承揽两边应当依照2008计价标准和省的有关规矩及时进行工程计量与付出。除法令法规有规矩之外,呈现下列景象的,不予计量与付出:
(一)未经发包人赞同,承揽人超出施工规划文件规模的;
(二)未经发包人赞同,承揽人超出施工合同文件规模的;
(三)承揽人投标价已包含方法项目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外);
(四)因承揽人本身原因形成返工的;
(五)其他不予计量与付出景象。
第十八条发包人未依照合同约好付出进展款的,承揽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宣布要求付出的告诉;发包人收到告诉后仍不按要求付出的,可与承揽人洽谈签定延期付出协议,经承揽人赞同后可延期付出,承揽人有权依照国家规矩取得延期付出的利息。
发包人未依照合同约好付出进展款,发、承揽两边又未到达延期付出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揽人可中止施工。发包人应承当由此添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揽人付出合理赢利。
第十九条发现受发包人托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发的进展款付出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揽两边晦气一方应当及时提出批改请求;经另一方核实后,在进展款中付出或扣除。发现建造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到达质量要求的,受发包人托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约好在进展款付出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第二十条施工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一方因另一方的不妥行为而遭受丢失的,可依照2008计价标准和省的有关规矩向另一方索赔。
第二十一条施工合同实施期间,发作工程改变、添加额定作业等非承揽人原因的现场签证事情的,发、承揽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现场签证人选应当依照2008计价标准和省的有关规矩及时处理现场签证手续,清晰签证项意图称号、数量和单价或价格,并依照合同约好及时调整合同价款。处理现场签证时,呈现工程造价处理组织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由承揽人提出,经发包人承认后,作为付出工程价款根据。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实施期间,若基准日期(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投标工程以合同签定前28天)后呈现下列景象的,发、承揽两边应当依照以下规矩调整合同价款:
(一)当后继相关法令、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发作改变时,应当依照省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省工程造价处理组织据此发布的规矩调整;
(二)当后继相关法令、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规费、税金等发作改变时,应当依照省政府或省有关权利部分据此发布的规矩调整;
(三)当施工期间商场物价发作涨落,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处理组织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材料价格改变超越5%或施工机械运用费改变超越10%时,应当依照2008 计价标准和《标准施工投标资历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投标文件〉试行规矩》等有关规矩调整。呈现这一景象的,工程造价处理组织应当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价格信息。
第二十三条施工合同实施期间,因为非承揽人原因导致实践施工图纸(含规划改变)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绘不符、有漏项错项的,承揽人应以实践施工图纸为准进行施工,发、承揽两边应当依照新的项目特征和实践项目调整工程价款。
第二十四条施工合同实施期间,若承揽人投标报价与发包人投标操控价相应清单项意图归纳单价误差超越必定起伏的,发、承揽两边应当依照合同约好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应按省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省工程造价处理组织的规矩调整。呈现这一景象的,发、承揽两边的晦气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发、承揽两边承认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施工合同实施期间,因为非承揽人原因导致工程量误差超越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越0.1%的,发、承揽两边应当调整超越10%部分的工程价款。呈现第二十四条景象的,应当依照其规矩调整,再依照本条规矩调整。
第二十六条施工合同实施期间,因为非承揽人原因导致工程改变的,发、承揽两边应当依照2008计价标准和省的有关规矩,根据实践改变项目调整工程价款。工程改变引起工程量发作改变,呈现第二十五条景象的,应当依照其规矩调整;其他景象的,依照以下规矩调整:
(一)合同中有适用于改变工程项意图,依照该项意图单价或合价调整;
(二)合同中没有适用、只要相似于改变工程项意图,可在合理规模内参照相似项意图单价或合价调整;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相似于改变工程项意图,根据改变工程材料、计量规矩和计价方法、施工期间工程造价处理组织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揽人报价起浮率提出改变工程项意图单价或合价,经发、承揽两边承认后调整;
(四)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相似于改变工程项目,且施工期间工程造价处理组织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改变工程材料、计量规矩、计价方法和经过商场调查等的有合法根据的商场价格提出改变工程项意图单价或合价,经发、承揽两边承认后调整。
第二十七条建造工程完工后,发、承揽两边和受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必要依照2008计价标准和省的有关规矩处理竣工结算。在处理竣工结算期间,合同约好应付出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有关金钱,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及时向承揽人付出。
第二十八条处理竣工结算期间发作争议时,受发包人托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就无争议部分签发其不完全竣工结算付出证书,发包人应先付出该部分的竣工结算款。有争议部分,由发、承揽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依照第三十条规矩处理。
第二十九条竣工结算处理结束后,发、承揽两边和受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必要依照第三条规矩及时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承认,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及时向承揽人付出结算价款及其他有关金钱。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揽人可不交给竣工工程。承揽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交给竣工工程,承揽人应当交给;发包人不要求交给竣工工程,承揽人承当看管永久工程职责。
第三十条发作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发、承揽两边应进一步洽谈处理。洽谈到达共同的,发、承揽两边应就到达共同的定见签定书面协议。
洽谈不成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处理组织调停;工程造价处理组织受理调停的,应当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矩及时调停,制造调停书,并催促发、承揽两边应就调停建立的事项签署、实施调停协议。对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处理组织调停有争议的,可向省工程造价处理组织请求复核,也可依照合同约好向裁定组织请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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