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部函送上海市法院所拟处理厂店债务原则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22:36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司法部: 你部司三函字第556号送来上海市院所拟“处理厂店债款准则”及你部对该“准则”的定见,咨询我院定见函收悉。 我院根本上赞同你部的定见,并提出下列定见: 一、关于厂店悉数产业缺乏清偿其债款时,对其缺乏清偿之数“债款人是否应负连带归还职责,应按……”一句,其间“债款人”可改为“该厂店的股东或出资人,”由于“债款人”三字在这里是指欠债之“厂店”而言,而负不负连带归还职责,则是指该厂店之股东或出资人而言。 二、关于准则第三条应负刑事职责一点,似可加这样一句:“抽逃资金或投机行为之应负刑事职责者,并应予刑事制裁”,由于单称抽逃资金者,即负刑事职责,稍嫌抽象。  附一:   司法部关于转送上海市法院所拟“处理厂店债款准则”及本部对该“准则”的定见的函   1951年5月23日 司三函字第55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接华东司法部转来上海市人民法院“关于工商债款问题的陈述”,并附该院所拟“处理厂店债款准则”及“整理债款暂行方法草案”等件,请检查。除“整理债款暂行方法草案”触及破产程序的立法问题,须从长稳重研讨外,本部拟先就“处理厂店债款准则”研讨有所决议后,函复华东司法部,以便作为他们内部办案的参阅。 关于该“处理厂店债款准则”,经本部研讨,以为其“保持出产与维护合法债款”的根本处理政策是对的;并提出下列批改定见:1.原拟第二条的末一句“其缺乏之数并得酌量景象革除债款人的归还职责”宜删去;负债厂店一经将其悉数财物拍卖清偿债款后,其清偿缺乏之数,债款人是否应负连带归还职责,应按“私营企业暂行法令的规则,视其企业安排方法(无限公司有限公司或两合公司等)的不同,别离处理。2.关于第三条,债款人如有“抽逃资金或投机行为”……致不能归还债款者,应规则:“除担任归还悉数债款外,并应负刑事职责”。3.第四条(乙)项所订“…得准由员工以租借或借用方法持续保持出产”,其间“借用”怎么实施、期限怎么,均须稳重考虑。4.第五条原文“已付履行”意义不清;如按该方法处理的案子,部份债款现已履行者,不该重新处理。 请对该院所拟“处理厂店债款准则”及本部所提定见加以研讨后,提出定见,函复本部为盼。  附二: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处理厂店债款准则”的定见  一、第一条中以债款作为股份的赔偿方法一节: (一)处理厂店债款准则第一项:“合法运营的厂店,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债款,如该厂店具有保持出产的条件,法院处理此类案子时,得命由债款人债款人两边协议提出定时定额分次拨还计划,或拟定以债款之一部或悉数作为该厂店之股份的赔偿方法……如不获协议时,法院亦得迳为上述内容之判定”。其间以债款作为股份的赔偿方法,与人民银行所拟银钱业管理方法第四条:“银钱业以运营左列事务为限:(七)经核准之出资公司及工矿交通公司文化事业之出资”及第五条:“银钱业不得处理左列事项:(一)为其他商业公司行号或银钱业之股东,但依本方法第四条第七项核准之出资不在此限。……”两条束缚行庄运营商业精力有所冲突。如债款人归于出资公司或工矿交通公司文化事业,行庄之出资,亦须经人民银行核准,这在“如不获协议时法院亦得迳为上述内容之判定”曾经,似应由法院与当地人民银行取得联系,请加考虑。 (二)如债款人为公司安排,据私营企业暂行法令第 二十八 条规则:“公司安排的企业,不得出资其他企业为无限职责股东,如为其他企业的有限职责股东,其出资额超越本企业实收本钱三分之一以上时,须报经中心私营企业局核准”。法院之判定,亦应受本法令之束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