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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21: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告贷怎么核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告贷利息的规范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告贷利息的规范时,人民法院能够相应调整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核算规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下降金融机构存、告贷利率的告诉》的规则,现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能够按每日万分之四核算。  本批复发布后,人民法院没有审结的案子中有关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依照本批复处理。本批复发布前,现已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根据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子不再变化。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降金融机构存告贷利率布告》不一致。经研讨,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下降金融机构存、告贷利率的告诉》的规则,现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能够按每日万分之四核算”的内容删去。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降存、告贷利率的告诉
1999-06-0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经营办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议,从1999年6月10日起,下降金融机构存、告贷利率。现告诉如下:
六、下降逾期告贷和抢占移用告贷利率水平。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告贷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抢占移用告贷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农村信用社逾期告贷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四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三,抢占移用告贷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告贷利率有关问题的告诉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经营办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动利率市场化变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告贷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告贷(告贷人未按合同约好日期还款的告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告贷合同载明的告贷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告贷人未按合同约好用处运用告贷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告贷合同载明的告贷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好用处运用告贷的告贷,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好用处运用告贷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停止。对不能准时付出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今后新发放的告贷按本告诉履行。对2004年1月1日曾经发放的未到期告贷仍按原告贷合同履行,但经假贷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履行本告诉。
五、本告诉自2004年1月1日起履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告贷利率的规则与本告诉不符的,以本告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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