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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手机之后逃跑构成何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4:17
【案情】
2014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汽车站候车厅内看到曹某正坐在候车位上戏弄苹果iphone 6手机,便谎报自己刚下车,要打电话给自己的亲属来车站接他,但自己没有带手机,期望曹某能借用手机打个电话。曹某看着陈某不幸的姿态,便赞同借手机给陈某打电话。陈某以候车厅内太吵为由,边打电话边往外走,当走到候车厅门口时,陈某拿着手机匆促逃跑,曹某赶忙去追,但为时已晚,曹某遂到派出所报案。
【不合】
关于本案中陈某借用别人手机逃跑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陈某虚拟实际,以借用手机的名义骗得别人手机后逃跑,将曹某的手机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欺诈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陈某借用别人手机运用后应当偿还,但陈某逃跑并将曹某的手机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侵吞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陈某借用别人手机,趁人不备逃跑,系公开攫取别人资产,其行为构成争夺罪。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欺诈罪是欺诈被害人,使被害人依据有瑕疵的意思而付出资产,或许获得产业上的利益。建立欺诈罪,有必要是行为人施行欺诈行为使对方堕入过错,对方在该过错意思之下做出处置产业的行为。换言之,假如资产的占有因为被害人上当而发作了搬运,则行为应当定性为欺诈罪;假如资产的占有没有发作搬运,则不构成欺诈罪。
侵吞罪是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位已有,其条件是占有别人资产,对别人资产具有实际上或许法律上的分配力。侵吞是侵吞自己占有的别人资产,假如侵吞之前没有占有别人资产,是不或许构成侵吞罪的。
可见,欺诈罪与侵吞罪的共同点在于“占有别人资产”,欺诈罪表现为经过骗得的手法占有别人资产,侵吞罪表现为将占有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不予返还。因而,本案中陈某以借用手机为名从曹某手中获得手机时,是否现已获得了手机的占有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到该案能否定性为欺诈罪或许侵吞罪。
本案中的借用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色:(1)欺诈性。行为人此处的借用仅仅一个幌子,其并没有与被害人建立一个借用合同的实在意思表明,在这儿存在欺诈的要素。在这种欺诈性的借用景象下,假如确定资产占有发作了搬运,那么施行该行为就契合了欺诈罪的构成要件。(2)暂时性。本案中行为人仅仅一种暂时性的借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时刻短地运用之后就会将资产偿还。这种借用行为的时刻短性,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占有归属的判别。从实际层面而言,行为人获得了短时刻内手机的运用权,并且实际上也握有手机实体自身。假如确定资产占有发作了搬运,则施行该行为或许构成侵吞罪。可是,这种暂时性的借用意味着,行为人在时刻上仅仅很时刻短地享有运用权,在空间上也只能是当场性地对手机加以运用。因而,不管从时刻上仍是空间上,手机依然处于被害人的办理范围内,被害人对手机依然存在很强的分配、操控力。
假如朴实从物理操控、分配或许性来说,行为人已对资产存在必定的分配和操控,究竟,资产的实体现已被实际性地握内行为人手中。可是,占有并不是一个朴实的物理性分配概念,在本案借用手机的行为中,因为借用行为的这种暂时性,社会一般观念不会以为行为人此刻获得了手机的占有。并且,从被害人的视点来说,被害人也仅仅暂时性地将手机让给行为人运用,其片面志愿上也并没有搬运占有的意思。因而,行为人仅仅当场、时刻短性地获得了资产的运用权,可是资产的分配和操控权依然归于被害人。
别的,从借用时刻长短上剖析,在暂时借用的景象下,一般借用人处在离原物占有人间隔很近的物理空间内时刻短地运用资产,占有并未发作;而在长时刻借用的景象下,借用人一般会在间隔资产原占有人间隔较远的物理空间内运用资产。在长时刻借用中,跟着这种时刻和空间间隔的拉长,原占有人对资产的操控力变得十分淡薄,而借用人则对资产具有较强的操控、分配力,因而借用人在这种景象下获得了对资产的占有。因而,在长时刻借用的景象下,借用人显着具有更强的实际性分配力,占有现已发作了搬运。依据这两种景象下占有归属的不同,在暂时借用的情况下,因为占有的归属没有发作改变,借用行为不会被欺诈罪和侵吞罪所点评,而仅仅仅仅一种行为方法。在长时刻借用的景象中,因为占有的归属发作了改变,欺诈性的借用行为则或许构成欺诈,借用后占为己有的行为则构成侵吞。
经过以上对借用行为的剖析和占有归属问题的讨论,笔者以为,本案中,行为人在施行欺诈性的借用行为时,资产的占有没有发作搬运,资产仍为被害人占有。所以,关于陈某的行为,不能确定为欺诈罪,也不能确定为侵吞罪。首要,从片面上看,被害人没有将手机搬运给行为人分配和操控的意思;其次,从社会一般理念看,在其时的情况下,尽管手机现已交由行为人运用,可是被害人依然没有损失对手机的分配和操控,行为人并没有占有手机;最终,从物的特征来看,手机的用处是用来打电话的,借手机“运用一下”意味着在很短的时刻内用后即还,被告人不或许因假借行为而获得对手机的分配和操控。
实际上,陈某的行为构成争夺罪。关于争夺罪,争夺表现为乘人不备,使别人来不及抵抗,公开攫取公私资产的行为。“公开争夺”不只限于在公共场所或当着世人进行争夺,也包含在资产的所有人或许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资产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许选用能够使其当即发觉的方法攫取资产。
本案中,行为人虚拟实际的意图仅仅从被害人处借得手机暂时运用,其欺诈性借用行为仅仅行为定性过程中的一个手法行为。行为人以借用为名,暂时性地获得了手机的运用权,但手机一向处于被害人的分配、操控之下,为了脱节被害人对手机的有用操控,行为人在被害人实际上已有所发觉的情况下携手机逃跑。可见,行为人不合法占有被害人的手机,实际上是当着被害人的面携资产逃跑的,并且获得的首要手法不是经过欺诈,而是经过公开攫取完成的。这儿的“公开攫取”即指在产业所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产业所有人的面,选用使其能够当即发觉的方法攫取资产。因而,行为人为了脱节被害人对手机的有用操控,乘人不备,选用公开携机逃跑的方法,使别人来不及抵挡,不合法占有了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构成争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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