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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中的难点剖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0:41

商业隐秘是继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后的新式知识产权客体,代表着权利人出产或许运营的潜力和竞赛优势,对权利人具有实践的或许潜在的经济价值。《反不合理竞赛法》从维护公平竞赛、阻止不合理竞赛的视点,将侵略商业隐秘行为作为不合理竞赛行为予以制止,是对我国知识产权维护法令制度的有用弥补。
商业隐秘是依托权利人经过保密方法予以坚持的无形资产,其内容具有必定的专业性,其表现形式往往是隐秘而又荫蔽的。因而,在法令中对其确定存在一些难点。
一、商业隐秘确定中的难点
所谓商业隐秘,依据《反不合理竞赛法》第10条第三款规则,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法令关于商业隐秘四个构成要件的规则中,不为大众所知悉和采纳保密办法是商业隐秘确定中的难点。
1.“不为大众所知悉”的确定
隐秘性是商业隐秘的构成要件之一,判别隐秘的标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不为大众所知悉本质是对知悉主体规模的规则,假如知悉主体的规模扩大到大众,商业隐秘则无隐秘可言。侵权人往往以大众知悉为由,否定构成商业隐秘。
行政法令中在确定是否为大众所知悉时,存在大众地域之争。因为信息传递方法方法的差异构成信息传递速度快慢不同,构成信息知晓地域的规模不同,对那些传递速度慢的信息来说,在已传递到的规模内,该信息大众皆知,无隐秘可言,但在未传递到的规模内,信息仍呈现为隐秘的状况。比方某项技能在国外已处技能老练阶段,为大众所知悉,但在国内仍属新技能,只为少数人把握,在此景象中,能否确定该技能信息“不为大众所知悉”?
商业隐秘是依托权利人经过保密方法予以坚持的无形资产,商业隐秘的隐秘性确定不该存在地域约束,不然易构成国外老练的技能在国内属商业隐秘的不合理现象。这种不合理现象既阻止科技进步,又有违商业隐秘的隐秘性本质。特别当互联网将地球联结成地球村时,对大众的地域限制更失去了含义。明显,不为大众所知悉的本质是指该信息是否归于公知信息,即大众能否从揭露途径获取信息,而不管大众是否已知悉,也不管该揭露途径是否便利。当信息客观上现已处于一种能够从揭露、合理途径取得的状况,该信息便是公知信息。行政法令中关于“不为大众所知悉”的确定,应环绕该信息是否属公知信息打开,环绕权利人建议的“商业隐秘”是否能够从揭露、合理途径获取打开举证。假如能从揭露、合理途径获取的依据资料,直接载明晰与“商业隐秘”相同的信息,无疑是公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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