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司法鉴定结论只能作为定案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1:05
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类型之一,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损害公民权益或许公民对行政决议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诉讼司法判定定论只能作为定案根据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行政诉讼司法判定定论只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首要理由
(1)司法判定定论只是司法人员和判定人员知道根据的一种文字记载。
司法判定定论只是司法人员和判定人员知道根据的一种文字记载。司法判定的客体是人、物、或人或物留下的痕迹和经过技能加工构成的复制品等,司法判定定论由于依赖于这些客体,因而分红人证、根据、书证、视听资料等根据方式,不能作为一种根据方式独立存在。假如司法判定定论作为一种独立根据,就会和人证、根据、书证、视听资料等根据方式堆叠。例如,对证件、文件、印章、印文等文书类的司法判定就有两种根据方式:一种是书证,一种是司法判定定论;
(2)司法判定定论纷歧定契合真情,纷歧定具有证明力。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影响判定定论正确性的主客观要素,导致判定定论证明力的有无、巨细、强弱纷歧,不能直接采信。比方,因判定人与案子结局和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许影响他们脚踏实地地做出定论;或许因判定人的专门知识未到达应有的水平或判定设备不完善,作出的判定定论不合乎实践;也或许因判定人未严厉按照操作规程或不负职责,做出过错的判定定论等等。
司法判定定论是根据仍是根据资料终究应取决于法令对“根据”概念的界定。司法判定定论有时是一种根据,有时不是根据。假如司法判定定论可以证明某种待证现实存在与否,那么它便是根据;假如不能证明某种待证现实存在与杏,那么它就不是根据。由于许多主、客观要素的存在,司法判定有时能得出肯定性或否定性定论,有时只能得出倾向性定论或或许性定论,有时乃至还得不出定论。只要肯定性定论和否定性定论才干证明某种定论现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倾向性定论、或许定论并不能证明某种定论现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在实践中,当事人根据肯定性或否定性定论就可以提请裁判,引起法令关系的发作。而只是根据倾向性的或或许性的判定定论而没有其他根据,则不能请求裁判,不能引起某种法令关系的发生。因而,只要肯定性、否定性司法判定定论才是根据,倾向性或或许性判定定论不是根据。
(二)根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一条根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根据;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说:
(六)判定定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详细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2、有清晰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契合行政诉讼法规则的受案规模;
4、契合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5、原告应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根据,所谓“现实根据”是提出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现实和理由。
三、提起行政诉讼是申述行政机关仍是申述行政机关的作业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但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由于行政机关作业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所以应由行政机关承当职责。
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作业部分。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乡村村民委员会是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业人员是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行政诉讼司法判定定论只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首要理由
(1)司法判定定论只是司法人员和判定人员知道根据的一种文字记载。
司法判定定论只是司法人员和判定人员知道根据的一种文字记载。司法判定的客体是人、物、或人或物留下的痕迹和经过技能加工构成的复制品等,司法判定定论由于依赖于这些客体,因而分红人证、根据、书证、视听资料等根据方式,不能作为一种根据方式独立存在。假如司法判定定论作为一种独立根据,就会和人证、根据、书证、视听资料等根据方式堆叠。例如,对证件、文件、印章、印文等文书类的司法判定就有两种根据方式:一种是书证,一种是司法判定定论;
(2)司法判定定论纷歧定契合真情,纷歧定具有证明力。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影响判定定论正确性的主客观要素,导致判定定论证明力的有无、巨细、强弱纷歧,不能直接采信。比方,因判定人与案子结局和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许影响他们脚踏实地地做出定论;或许因判定人的专门知识未到达应有的水平或判定设备不完善,作出的判定定论不合乎实践;也或许因判定人未严厉按照操作规程或不负职责,做出过错的判定定论等等。
司法判定定论是根据仍是根据资料终究应取决于法令对“根据”概念的界定。司法判定定论有时是一种根据,有时不是根据。假如司法判定定论可以证明某种待证现实存在与否,那么它便是根据;假如不能证明某种待证现实存在与杏,那么它就不是根据。由于许多主、客观要素的存在,司法判定有时能得出肯定性或否定性定论,有时只能得出倾向性定论或或许性定论,有时乃至还得不出定论。只要肯定性定论和否定性定论才干证明某种定论现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倾向性定论、或许定论并不能证明某种定论现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在实践中,当事人根据肯定性或否定性定论就可以提请裁判,引起法令关系的发作。而只是根据倾向性的或或许性的判定定论而没有其他根据,则不能请求裁判,不能引起某种法令关系的发生。因而,只要肯定性、否定性司法判定定论才是根据,倾向性或或许性判定定论不是根据。
(二)根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一条根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根据;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说:
(六)判定定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详细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2、有清晰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契合行政诉讼法规则的受案规模;
4、契合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5、原告应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根据,所谓“现实根据”是提出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现实和理由。
三、提起行政诉讼是申述行政机关仍是申述行政机关的作业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但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由于行政机关作业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所以应由行政机关承当职责。
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作业部分。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乡村村民委员会是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业人员是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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